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4

•【字号】津教委办〔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

津教委办〔2017〕26号

各区教育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园质量,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实行公办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现将《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均需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在本办法印发后组织的首次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中,原天津市公办示范幼儿园和公办一级幼儿园可申

报公办示范幼儿园评定;办园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可申报公办一级幼儿园评定。评定结果颁布后,幼儿园不再使用原颁发的天津市示范幼儿园和天津市一级幼儿园铜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和《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乡镇、村等举办的幼儿园的等级评定。

三、等级分类

本市公办幼儿园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幼儿园和四级幼儿园。

四、申报条件

1.申报示范幼儿园的,须被评定为一级幼儿园3年以上,并达到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

2.申报一级幼儿园的,须被评定为二级幼儿园3年以上,并达到相关办园条件

和水平标准。

3.申报二至四级幼儿园的,由幼儿园根据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选择申报。

五、评定程序

1. 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定、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市教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制定等级标准和评定方案。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成评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幼儿园近三年的办园条件、办园水平进行检查、评估和定级。

2.一至四级幼儿园的评定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评定。一级幼儿园评定工作每3年组织一次。二至四级幼儿园评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

自评:幼儿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自评,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组成评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根据相关评定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评定。各区每年9月份前将评定结果报送市教委和市发展改革委。

3.示范幼儿园的评定工作由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每3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

自评:具备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根据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进行自评,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和评定申请。

初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价格主管部门组成评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园所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市教委。

评定: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成评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

4.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原始档案

资料、文件、账目)、看(教育活动、园所环境、设施设备)、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评(评分、评级)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六、等级管理

1.规范名称。

我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名称统一规范为天津市公办示范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一级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二级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三级幼儿园和天津市公办四级幼儿园。一至四级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等级证书。示范幼儿园由市教委核发等级证书。

2.动态管理。

(1)定期考核。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已评定的一至四级幼儿园,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已评定的示范幼儿园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

(2)随机抽查。对于区当年新评定的一至四级幼儿园,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给予降级处理。如果抽查的新评定等级幼儿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符合标准的,该区当年新评定结果无效。

(3)等级幼儿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进行降级处理:

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

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兴趣班、实验班、特长班等经营性活动的;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有"小学化"倾向的。

降级处理的幼儿园当年不得申报幼儿园等级评定。

七、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不得自行组织其他形式的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