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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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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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收集复制 件;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 明对象;
➢声音资料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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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住址等基本情况;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 方式证明;
➢注明出具日期;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
➢ 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 认可的证据材料。
➢ 实物证据:物证(广义)。以实物形态为存 在或者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音 像证据、勘验笔录。优点:客观性、稳定性 强,不易失真。缺点:容易灭失,关联性不 明显,静态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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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2)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 出处的证据。如当事人陈述、目击证人 证言、现场发现的违法产品。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6~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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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提供的规则应当用以指导行政执法证据 的审核和运用,应当用以指导调查取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其他部分的诉讼程 序规定,也起着规范行政执法证据或者 调取证过程的作用。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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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举例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 收集证据。
➢反证: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 在的证据。行政诉讼中,证明具体行政 行不违法的证据即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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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规则
➢法律法规有关证据的各种规定、规则的 总和。
➢诉讼证据规则
➢非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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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31~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
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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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传来证据:经复制、复印、传抄、转述 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非目击证人转 述他人的证言,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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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3)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如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 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书 证、音像证据等。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而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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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
➢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 ➢拒绝签名的,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
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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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1)
➢ 言词证据:人证,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 形式的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 定结论。优点:不易丢失,能够动态反映案 件事实。缺点:易受主观影响出现虚假或失 真。
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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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2)
➢鉴定结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 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 或者内容不完整;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剥夺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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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
➢ 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 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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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提供证据的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辩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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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行政执法 证据的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提供证据的要求》 可以认为是对行政执法证据的直接要求;
• 四、证 据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
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
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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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4)
➢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基 本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
➢一般证据:相对于主要证据而言,证明 案件主要事实以外的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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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5)
➢本证: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 据。行政诉讼中,凡是证明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的证据即为本证。
➢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 务。
➢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 原告或者第三人可能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的合法性没有异议。
➢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 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作为定 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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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核认定规则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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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 收集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确有 困难的可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 片、节录本等;
➢ 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原件的复制件、影印 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 核对无异加盖印章;
➢ 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 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 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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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 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 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原物为种类物的,可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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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与形成证据
➢ 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手段,发 现、采集、保全、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 活动。在卫生行政执法中更多地体现在取得当事人违 法事实的证据中。
➢ 形成证据:某件事情发生、发展或者人们从事某项活 动时总会形成或者遗留下一些痕迹或者材料,通过取 得这些痕迹或者材料可以查证事情发生、发展的过程 或者人们从事某项活动的真实情况。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过程中形成或者制作能够反映 案件办理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材料。在卫生行政执法 中更多地体现在程序性证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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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 证言;
➢ 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 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 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目的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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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层次的证据
证据材料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 诉讼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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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的有关基本概念
➢证据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证据力(证据能力) ➢证明力(证明效力) ➢证明 ➢证明标准(明显优势,高度盖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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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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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与运用证据
➢收集证据:围绕待证事实,主动发现、 采集、保全、固定各种证据材料的过程。
➢运用证据:在收集证据基础上,对证据 材料进行的进一步分析、判断,并用以 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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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分类
➢法定形式分类 ➢学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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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分类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
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
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一、证据概念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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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阶段的证据(一)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行政机关在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时,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 事实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狭 义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卫生行政机关据以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 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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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阶段的证据(二)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
当事人违法 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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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不同于 卫生行政诉讼证据
➢ 收集或者形成的主体不同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诉讼证据—原告(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有 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举证权利)、被告(负 基本举证责任)、法院(可以调取证据、保全证据, 包括鉴定、勘验、查封、扣押等)
➢ 证明目的不同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卫生行政机关据以认定违法事实 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诉讼证据—卫生行政机关证明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相对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院证明案件事实。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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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任务
➢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管辖范围(主体适 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违法主体准确,
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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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载明以下事项:
➢ 委托人;
➢ 委托鉴定的事项;
➢ 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 鉴定结论;
➢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说明;
➢ 鉴定人签名;
➢ 鉴定部门盖章;
➢ 通过分析获得的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特别注意:不能依据没有生效的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 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当事人有利的 证言;
➢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
立的证据。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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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和推定规则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
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
➢排除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推定规则 ➢补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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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1)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效力的证
据材料; ➢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材料; ➢ 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
件或者复制品; ➢ 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不具备合法性或者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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