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医进修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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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医进修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强军战略方针,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更好地吸引、培养、管理和使用高层次人才,促进医院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四总部[2003]政联字第9号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在军队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组织。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在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院、试验基地等单位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我院设立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博士后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
博士后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列入正式编制,但连续计算工龄,是一种经历,主要从事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我院博士后工作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采取医院、科室和导师三级负责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院学科人才评鉴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科研、训练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由医务部主任、政
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医务部分管科研、训练工作的副主任、政治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主任、院务部部长、护理部主任,医务部科研处、训练(研究生)处,政治部干部处,院务部军务处、财务处、基建营房处,学员队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干部处分管博士后工作的干事为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博士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博士后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
第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管理工作归口负责。
医务部科研处负责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管理考核。
训练(研究生)处负责对博士后合作导师进行资格遴选,对博士后招收提出意见,协同干部处对博士后进出站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以及有关档案材料的保存和管理等。
政治部干部处负责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建设和国家、军队有关博士后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博士后指导小组的审定、申请博士后招生指标、拟制博士后招生计划、申请入站人员的受理、拟入站人员的政审、优秀博士后人员留院选拔、家属随迁、出站分配及设站、以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呈报、建立博士后站籍档案、管理博士后站籍、组织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等上级机关进行联系沟通等有关业务工作等。
学员队负责医院机关指定的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
院务部军务处、财务处、基建营房处负责管理在站博士后的行政、经费、住房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的招收
第一节相关条件
第八条我院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
我院博士后流动站面向全社会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至少培养1名博士且已获得博士学位;
(二)正在承担国家、军队重点课题,重大专项、军队指令性课题,重大合作课题等(自招收博士后入站之日起算,两年后结题);
(三)科研经费在30万元以上。
第十条申请作博士后,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应届博士毕业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各学科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本学科实际,在医院招收博士后总体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本专业招收博士后的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我院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除特殊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外,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节招收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国内人员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医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留学归国博士可随时申请。
留学博士可与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
如申请人直接与导师联系,导师应及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面试 3月上旬,经医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学科初步审核申请人资格后,根据科室和导师意向择
优确定面试人员,由科室通知其进行面试。
面试工作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具体组织,参加面试专家不少于5位(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至少1名为外院专家),并报告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派人参加。
面试时,申请人须向所申请的学科专家指导小组介绍个人简历,报告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工作情况及主要成果、进站后拟选择的科研课题及开题设想等。
面试专家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成果进行审议,提出初步录用意见。
第十四条体检面试结束后,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拟录取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体检。
非医疗体系单位人员体检费由个人承担,本院工作人员在门诊部自行体检。
第十五条审核每年5月份,由医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对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的政审工作。
主要对拟录取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理论水平、实际科研工作能力、团结合作精神等进行全面考查。
地方人员以到单位政审的形式,军人以函审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报批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
第十七条入站我院博士后一般于每年9月1日开始办理入站手续,于当年11月30日截止。
第三节材料准备
第十八条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军官(文职干部)证复印件;
(二)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博士论文评议书;
(三)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填写的《专家推荐信》;
(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研究生管理部门介绍信
(军队人员须持师以上单位介绍信);
(五)《博士后申请表》(附件1可以从全国博管会网页上下载)。
博士后进站时,除上述第一、二项材料需补交一式2份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期彩色正面一寸免冠照片6张;
(二)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脱产证明;
(三)如已婚博士后需提交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式3份;
(四)地方进站博士后需开出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军队进站博士后需开出供给关系、党(团)组织关系、行政便信;
(五)《体格检查表》;
(六)《博士后申请表》一式4份,并在第6页、第13项“博士阶段本人身份证明及有关单位证明或意见”中,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是否同意做博士后、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是否回原单位工作、是否允许双向选择工作的意见”。
(七)委托培养性质入站人员须交纳委托培养费2万元/人。
委托培养费交财务处入医院账户。
第十九条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生,需由培养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议书须加盖培养单位办公室公章。
第二十条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需提供至少一份国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己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
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对出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工作的人员,还须由上述部门出具可自主选择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第二十四条全国博管办批复的材料:
(一)全国博管办签批的《单位审批意见表》及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二)博士后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落户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申请人不适用);
(三)博士后配偶流动证明;
(四)子女上学入托介绍信。
第四章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我院对博士后按照医院干部管理办法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员面试前到政治部干部处领取《博士后工作手册》(也可在医院局域网上下载),详细记录面试及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本站工作期间和出站后利用在站期间研究资料所获得的专利和科研成果、科研课题、新药证书、论文专著等均属职务性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解放军总医院(军医进修学院)所有。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办理入站手续的同时,科室应与博士后就其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项目内容和应达到的目标及科研成果归属等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签订《博士后协议书》(附件3),可从医院局域网下载),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人事关系的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我院按规定管理。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和以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如经本人、工作单位、我院三方协商同意,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可存放在本人定向、委培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但须将组织关系介绍到我院。
第三十条外出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博士后研究课题如必须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由科室提出申请,经院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在国外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必须与科室签订相关协议。
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现役军人博士后申请出国,还需征得其原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博士后在站期间短期外出,需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并报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一条开题报告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须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应就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加以阐述,包括科研课题的基本技术思路、预期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
经专家组评议,认为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行的,即可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合同》并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届时若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双方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仍有异议,经协调无效,报院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退站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中期报告博士后进站满1年,必须进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在进站11个月至13个月内进行,由博士后本人写出博士后中期报告,并向所在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专家组对博士后在前一阶段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它方面的综合表现,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参照表》(附件4)进行评估积分,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考核结果及有关意见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对博士后的科研实行“优奖劣罚”的原则,中期报告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奖惩。
详见《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与奖惩对照表》(附件5)。
中期报告应附相关的材料,报告时论文如无现刊,可以交稿件的录用通知(注明编辑部通讯地址、电话)。
第三十三条论文要求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在国家统计源期刊或国外高水平期刊上至少发表科学论著2篇(不含综述、个案、译文及经验交流),且至少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解放军总医院(军医进修学院),且均要求为现刊或提供录用通知,否则不予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预定工作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矿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
(五)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七)德才表现不好,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
全国博管办负责将退站人员户口转至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我院负责为他们出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将档案材料转至其新的工作单
位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博士后期满出站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站时间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
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由本人申请,科室及部党委同意,报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全国博管办批准。
延长期间不另行增加经费。
依托项目招收的博士后或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其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资助,可根据该项目的执行时间确定在站工作期限,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工作报告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公开进行博士后工作报告,由合作导师组织博士后出站报告会,考核专家组由3~5名院内外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为外院专家)。
考核专家组和机关主管部门对其博士后研究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工作、研究成果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参照表》进行考核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5档,评定意见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归入其本人档案。
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颁发。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博士后完成研究课题,取得较大成绩的,在离站前可参加我院高级技术职务评审考核答辩,考核通过后上报总后,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不留我院工作的,不占相应科室晋升指标;拟留院工作的,计入相应科室晋升指标,由所在单位统一掌握。
具体办法按照我院《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工资标准出站博士后及退站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出站博士后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
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
对于德才特别优秀、成绩非常显著的现役军人博士后回军队系统工作,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博士后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第三十九条工作安排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现役军人博士后出站后一般应回原所在军区级单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调整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干部调动程序办理,我院不负责办理非留院人员的有关调动手续。
出站的地方博士后,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或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协助安排工作,在站期间或出站时提出入伍申请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入伍手续及落实有关待遇,我院不负责办理非留院人员的特招入伍手续。
第四十条办理出站手续时博士后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附件6,可以从全国博管会网页上下载)一式4份。
须写明(或另附证明)己核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出站报告已交;
(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一式4份;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手册》(附件2);
(四)《接受函》一式2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地方博士后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五)在站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论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博士后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关博士后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二)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全国博管办出具下列材料:
(一)全国博管办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附件7);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不适用);
(三)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
(四)《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
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档案需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五)《博士后证书》。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从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填写完毕后由全国博管会办理手续)。
第六章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工资我院为博士后核定在站期间的职务工资档次并记入个人档案。
博士后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为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博士后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这个标准,进站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我院同岗位同条件
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与本人商定;现役军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住房我院采取下列形式之一为博士后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一)提供一套小单元(或相当于小单元)住房,住房收费与院内干部统一标准。
博士后出(退)站后必须在一个月内退出住房;
(二)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由博士后自行租房,住房补贴按应享受住房面积的市场租金额发放,出站即停发住房补贴。
第四十五条户口迁落博士后进站可在万寿路派出所落常住户口。
办理户口迁落时,需下列程序:
(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二)携迁出手续和全国博管办出具的准迁证明到万寿路派出所驻我院值班室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三)到万寿路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博士(含在国外获取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先到原户口注销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四十六条在京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管理有下列特别规定:
(一)博士后在京落常住户口,须持有关单位或设站单位开出的住房证,方能落散居户口,否则落集体户口;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准在市内迁移,个别需迁移者,须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证明方可办理;
(三)博士后人员办理户口迁落手续,需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供本人及可随迁家属的户口迁入迁出所在地派出所名称;
(四)女性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生育的子女,其户口可随母亲落在设站单位;男性博士后人员(进站前已有北京市正式常住
户口的除外)的配偶在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生育的子女随母亲落户;
(五)博士后人员出站到市公安局办理迁落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本人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全国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
博士后在第一站工作期满流动到第二站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四十七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流动博士后可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我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随博士后流动的手续。
第四十八条博士后配偶户口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可在万寿路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博士后配偶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就业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配偶的工作安置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我院不予安排工作。
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调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且与博士后分居两地,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l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借调到驻军单位工作,但我院不负责为家属办理工作借调。
第五十条生活福利待遇博士后除享受同我院正式干部一样的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外,还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于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