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华与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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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华与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27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静波唐建芳单珏
【审理法官】潘静波唐建芳单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殷华;刘旭东
【当事人】殷华刘旭东
【当事人-个人】殷华刘旭东
【代理律师/律所】黎智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马惠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智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马惠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智勇马惠惠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殷华
【被告】刘旭东
【本院观点】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在于借款合意及交付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殷华与刘旭东的实际借款金额。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在于借款合意及交付事实。本案中,刘旭东共向殷华出具过5张借条。其中前四张载明了借款数额及时间,第五张则明确刘旭东与殷华私人借款共计四张借条。可见双方于2018年对之前借款有过结算。虽然殷华针对2013年的9.5万元及2014年的54200元借条项下钱款交付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然刘旭东对其未借到过钱款却出具借条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且如若刘旭东所言,在9.5万元未收到情况下,其又出具了54200元借条同样未收到钱款,而其又未向殷华要回借条,反而在2018年时又出具了针对双方借款的结算借条就实在不符常理。二审中,对双方之间到底形成过几张借条刘旭东前后表述不一,对2018年第五张借条所指的4张借条究竟为哪四张,刘旭东亦无法明确。结合2018年6月刘旭东出具的结算借条之行文可得,殷华向刘旭东实际交付四张借条项下共计180200元的借款证据已达高度盖然性。第五章借条与前4张借条可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以缺少钱款交付依据为由,排除2013年及2014年借条项下两笔借款理由不充分,本院无法认同。关于刘旭东称其与殷华公司还有其它经济纠纷的问题,可予另案解决,本案中不作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当,致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
二、刘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殷华180200元;三、刘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殷华以1802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8.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17.74元,均由刘旭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22:1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旭东系殷华公司的销售总监。2013年12月31日刘旭东向殷华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借殷华人民币95000元玖万伍仟元整"。2014年12月31日刘旭东向殷华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借殷华人民币54200元伍万肆仟贰佰元整(美圣材料款)"。2015年3月18日刘旭东向殷华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借殷华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2016年10月18日刘旭东向殷华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借殷华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2018年6月30日刘旭东向殷华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借殷华私人款项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总计四张借条名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外,还应具备钱款交付要件,除了刘旭东认可的6000元和25000元两笔之外,殷华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钱款交付,故不予支持。刘旭东向殷华借款后,应及时履行归还义务,现刘旭东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殷华要求刘旭东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殷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殷华的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未支持的两笔借款有刘旭东前后三次出具的借条为证。其中9.5万元借款是通过殷华公司出纳人员分三次现金交付;54200元是刘旭东私自用殷华公司钱款购买材料,后经协商由殷华私人出借给刘旭东归还公司。故该借条上有美圣材料款字样。刘旭东在
审理中确认了借条真实性却不认可借款关系,实属自相矛盾。即使刘旭东认为其与殷华公司存在未结款项,亦与本案借款关系无关。
殷华与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27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智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殷华因与被上诉人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殷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殷华的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未支持的两笔借款有刘旭东前后三次出具的借条为证。其中9.5万元借款是通过殷华公司出纳人员分三次现金交付;54,200元是刘旭东私自用殷华公司钱款购买材料,后经协商由殷华私人出借给刘旭东归还公司。故该借条上有美圣材料款字样。刘旭东在审理中确认了借条真实性却不认可借款关系,实属自相矛盾。即使刘旭东认为其与殷华公司存在未结款项,亦与本案借款关系无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刘旭东答辩称,2018年借条上只写了四张借条,但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