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了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说明】

1. 制定规定的目的:通过对海上休闲活动的规范管理,理清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营运秩序,保障人命安全,促进我市海上旅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2. 主要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沿海水域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管理。

【说明】

本《办法》旨在调整沿海水域海上休闲活动,不包括园林水库里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海上休闲活动是指在沿海水域从事海上游览和休闲渔业的经营性行为。

海上游览是指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或旅游观光的经营性行为。从事海上游览的船舶为休闲船舶。

休闲渔业是指载客十人以下的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从事休闲渔业的船舶为休闲渔船。

【说明】

本办法“海上休闲活动”界定为经营性活动,范围为沿海水域,分为两大行业:海上游览和休闲渔业。前者是指“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或旅游观光的经营性行为”。后者是指“载客十人以下的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海上游览载客限制在十二以下是为了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关于“休闲船舶”定义相统一,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事故。对于载客十二人以上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客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休闲渔业载客限定在十人以下是参考了《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休闲渔业船舶载客人数不得超过10人”。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海事管理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海上休闲活动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海上休闲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说明】

本办法涉及的监督管理部门较多,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分为三类:

1. 领导、协调:区人民政府。

2. 现场执法:海事部门、渔政渔监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

3. 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

以上分工一方面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按照深圳市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把查处非法营运的职责授予了城管执法部门。

第五条(规划)

在本市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经营或开发应当符合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说明】

为防止过渡开发,造成混乱,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经营或开发应当符合我市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六条(经营主体资格)

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企业必须经过工商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

【说明】

本条是对公司化管理的要求,实践证明,散而多的个体经营容易造成无序混乱的局面,而且万一发生重大事故,个体经营者根本无法承当相关责任。经过长期的摸索,公司化管理是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关键。

第七条(资质要求)

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安全靠泊、上下客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

(三)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主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5艘以上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

(五)以委托形式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应当提供与委托船舶所有权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经营海上游览的企业应当向交通部门申请核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休闲渔业的企业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交通部门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

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载客12人以下客船运输的资质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海上休闲活动为营运性质,可归为该条所指的“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目前广东省未制定对此的具体管理办法。本办法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并参考了《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对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要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是要符合本条所列明的条件。

第三章码头、船舶及人员

第八条(码头资质要求)

设臵供船舶靠泊的码头或浮动设施,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码头或浮动设施应当满足设计安全要求,在显著位臵张贴游客安全须知。

休闲船舶停靠的码头或浮动设施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码头经营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渔业码头的验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说明】

海上休闲活动所使用的码头为现有渔业码头或其它简易码头,甚至为浮动设施,不可能按正规码头的标准来进行管理,因此建议参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法律要求,渔业码头由渔业部门管理,其它商用码头

由交通部门管理,依据是《港口法》。

第九条(休闲船舶证书要求)

休闲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

休闲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休闲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

【说明】

本条是对休闲船舶的证书要求,首先是安全证书,包括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其次是营运证书。以上证书分别要向检验部门、海事部门和交通部门申请。依据分别是《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登记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休闲渔船证书要求)

休闲渔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休闲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在渔业部门办理登记并获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说明】

本条是对休闲渔船的证书要求,其证书要求和休闲船舶证书要求类似,不过主管部门为渔政渔监,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船员证书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