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茨风机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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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茨风机采购技术规范书
(送审稿)
目录
1 总则 .............................................................................................................. - 1 -
2 技术要求...................................................................................................... - 1 -
3 设备规范...................................................................................................... - 5 -
4 供货范围...................................................................................................... -
5 -
5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
6 -
6 技术服务...................................................................................................... - 8 -
7 设备交货进度.............................................................................................. - 8 -
8 性能与保证值.............................................................................................. - 8 -
9 质量保证...................................................................................................... - 8 -
10 设备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 9 -
11 油漆、包装、运输和储存...................................................................... - 12 -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经投标方和招标方双方确认后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投标方不遵守本技术规范书,招标方有权拒收货、拒付款。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了最低限度要求,并未对一些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有关工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如果招标方有除技术规范书以外的特殊要求应在投标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做详细说明,附于投标文件之后,由招标方确认。

1.4 如果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书中的条文有异议或对其制造标准有不同见解,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做详细说明,附于投标文件之后,由招标方确认。

1.5 如果投标方提供的报价与本技术规范书有偏差,应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变更通知,并做详细说明,招标方根据情况进行裁定。

1.6 若投标方没有对本技术规范提出书面异议,招标方则可认为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1.7 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及附件等均为技术和工艺先进,并有两年以上的成功运行工程案例。

1.8 若本技术规范书未涉及的条件,但又是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条件,由投标方提供。

2 技术要求
2.1 规定和标准
2.1.1 除非由招标方指定或双方在订货后商定,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其制造和材料符合下列标准和规定的最新版本的要求,但不仅限于此。

《风机和罗茨风机术语》JB/T2977-1992
《风机配套消声器性能试验方法》JB/T4364-1999
《风机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T6444-1992
《一般用途罗茨风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JB/T8941.1-1999
《一般用途罗茨风机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JB/T8941.2-1999
《风机用铸铁件技术条件》JB/T6887-1993
《风机用铸钢件技术条件》JB/T6888-1993
《风机用消声器技术条件》JB/T6891-1993
《风机和罗茨风机噪声测量方法》GB/T2888-1991
2.1.2 对外接口和法兰符合《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零件及部件典型设计手册》2000版;接口标准与阀门的法兰标准配套。

2.1.3 投标方如采用上述建议以外的标准和规范,有责任说明所推荐的标准和规范相当于或优于以上要求,并提供该标准和规范。

2.2 设备运行条件
2.2.1 气象条件
厂区地坪设计标高:103.50m(85国家高程),相对标高为±0.00mm。

各主要气象要素特征值如下:
根据常山气象站历年实测气象资料统计,各气象要素特征如下:
累年平均大气压:1000.3hPa
极端最高气温:41.8℃ (1988.7.18)
极端最低气温:-11.2℃ (1980.02.09)
累年平均气温:17.3℃
累年平均最高气温:22.0℃
累年平均最低气温:13.5℃
累年最热月(8月)平均气温:34.1℃
相应月平均相对湿度:73%
累年平均相对湿度:77%
累年最小相对湿度:6%
累年平均水汽压:16.9 hPa
累年平均年降水量:1741.9mm
累年最大1小时降水量:44.5mm
累年最大1日降水量:159.5mm
累年最长降水日数:19d
过程降水量:361.3mm
全年最多雷暴日数:78d
累年平均雾日数:15.6d
累年最大积雪深度:31cm
累年平均风速:2.1m/s
实测最大风速:18.0m/s (ENE)
累年极大大风速:35m/s
全年主导风向:ENE(26%)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1/400万),厂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均为小于0.05g(g为重力加速度),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小于Ⅵ度。

2.2.2 电源:电压等级380V(动力)/220V(照明)
2.2.3 运行方式:连续运行,露天布置。

2.3 主要工艺技术要求
2.3.1 罗茨风机采用单级、风冷式鼓风机,数量2台,壳体材质采用铸铁/碳钢,其它主要零部件材质需满足工况要求,投标方投标时需提供详细的材质清单。

2.3.2 风机及其辅助设备的性能必须满足工艺条件,在规定工作条件下,其设计寿命应不少于30 年(易损件除外);第一次大修前安全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5000小时。

2.3.3 投标方提供的罗茨风机除主机和电动机外还应配带底盘,将罗茨风机和电机组装在同一个底盘上。

投标方提供的罗茨风机还应配带附件,包括完整的进出口消音器、绕性接头、空气滤清器、出口安全阀、止回阀、整体底座(含皮带罩)、V型皮带、皮带轮、减震垫、出口充油压力表(含隔离阀)、润滑油、齿轮油等。

2.3.4 风机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使用维修方便,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应满足工业卫生和劳动安全的要求,有效地防止酸雾、灰尘等有害物质蔓延,不产生油烟雾造成空气污染。

2.3.5 投标方应负责风机的安装指导和调试指导。

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方通知3天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指导或调试指导。

2.3.6 风机的叶轮和轴为整体结构,且叶轮无磨损。

风机应配备齿轮甩油装置,不产生滴、冒、漏油现象,冷却方式为自然风冷。

2.3.7 风机轴承箱的找正应与底座紧密结合,整体安装的轴承箱的纵、横向安装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1/1000,其测量应在轴承箱中分面上进行,如是左右分开式的轴承箱,每个轴承箱中分面的纵向安装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04/1000,横向安装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08/1000,而主轴轴颈处的安装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04/1000。

2.3.8 所有接触输送流体的部件和辅件应由专门为介质条件和性质设计的材料制造。

2.3.9 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管件、仪表、元器件、阀门等性能可靠、运行稳定。

2.3.10 隔音措施:系统内所有设备满足距离设备1m处的噪声不超过85dB (A),投标方应提供通常情况下的噪声值。

2.3.11 寿命要求:投标方将保证设备能安全、经济运行至少30年。

设备使用寿命为≥30年。

2.4 主要电气控制要求
2.4.1 供电电源:交流380V,三相四线制,50Hz电源。

2.4.2 电机应能满足相应转速变化范围及输出转矩的要求,且不出现过热。

电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保证与它所驱动设备的运行条件和维护要求相一致。

2.4.3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为380V,频率为50Hz。

当频率为额定,且电源电压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10%时,电动机应能输出额定功率。

当电压为额定,且电源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3%时,电动机应能输出额定功率。

当电压和频率同时发生变化,若两者变化都是正值、两者之和不超过6%;或两者变化都是负值或分别为正与负值、两者绝对值之和不超过5%时,电动机应能维持额定功率。

2.4.4 电动机应保证在80%额定电压下平稳启动,且能在55~60%额定电压下自启动。

电动机应能承受电源快速切换过程中失电而不受损坏,并假定电动机在切换前是满载运行。

2.4.5 电动机启动电流倍数不大于6.5倍额定电流。

2.4.6 电动机应有2个接地端子,应在相反的两侧接地。

对于立式电动机一个接地装置设在电缆接线盒的下面。

电动机应有固定接地导线的合适装置。

若采用螺栓连接,在金属垫片或是电动机的底座上,应有足够数量的螺栓保证连接牢固,直径不小于12mm。

2.4.7 电动机出线盒方位为由电机端朝负荷看,接线盒在左侧。

2.4.8 在设计环境温度下,电动机能承受所有热应力和机械应力,电动机在热态下能承受150%额定电流,而不变形或损坏,过电流时间不少于30秒。

电动机在冷态下起动不少于2次,热态起动不少于1次,如果起动时间不超过2~3秒,电动机能够多次起动。

2.4.9 电动机均为户外布置,其防护等级采用IP54,电动机具有F级绝缘,按B级温升考核,电机连接线与绕线的绝缘具有相同的绝缘等级。

电动机旋转方向在铭牌上有永久性、明显的标志。

2.4.10 在设计环境温度下,电动机应能承受所有热应力和机械应力,并要求端电压保持在额定值的100%时,电动机能达到满意的运转性能。

2.4.11 电动机的寿命不小于30年。

电动机应为直接起动式。

3 设备规范(空白处由投标方填写)
4 供货范围
4.1 投标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成熟的、完整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达到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4.2投标方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所有外购件需得到买方的确认。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本技术规范书附件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投标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4.3 投标方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4.4 投标方应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并在投标书中列出具体清单。

4.5 投标方详细供货清单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投标方在技术协议签署后,需要向招标方提供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单,若需要调整,不得发生任何费用。

5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5.1 一般要求
5.1.1 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外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翻译成中文后有关的随同原文一并提交招标方,图纸资料以中文为准。

其中提供的图纸将同时提供AUTOCAD-2004电子文本。

5.1.2 投标方应保证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并且所提供的资料均为正式版,加盖投标方公司公章(红章)。

5.1.3 投标方将及时充分提交资料,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在签订技术协议后,3天内提交满足设备基础处理的正式资料,并经招标方确认。

5.1.4 投标方将分为投标阶段,配合工程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阶段,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阶段提供技术资料且满足以上四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5.1.5 投标方将免费提供工程所必须的以及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的文件和资料。

5.1.6 投标方将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5.1.7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共8套。

电子文本的格式为:图纸AUTOCAD 2004,文件Office Word/Excel 2003 中文版。

5.2技术文件和图纸
5.2.1 配合工程设计的资料与图纸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此:
投标方在技术协议签订后3日内及时提供满足工程设计的正式资料和图纸,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AUTOCAD-2004电子文本,设备外形尺寸图、安装布置图、荷载资料图等必须严格按照比例绘制。

(1)基础荷载(包括运行等工况)和地脚详图;
(2)设备外形尺寸图、安装布置图;
(3)设备安装、维护、运行、使用说明书;
(4)设备接口定位及接口处允许推力和力矩图表;
(5)安装维护和运行手册(包括工艺、控制系统和电气的说明、主要设备规范、运行和事故处理指南、相关设备仪表的样本和软件资料以及所选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等)。

5.2.2设备监造检验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投标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验/见证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5.2.3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招标方提出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方细化,招标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2)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的详尽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3)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起动调试要领。

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4)投标方将提供备品、配件总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5.2.4投标方应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1)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2)投标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3)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4)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等的证明。

(5)随机供应的技术资料及文件包括:装箱发货清单(1份)、产品出厂质量证书(6份)、设备使用(8份)及安装调试手册(8份)。

5.4 对投标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如果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修改,应经双方商定后进行修改;在后一版图纸上所有与前一版不同之处应做出明显的标记,并做出详细说明,投标方应在图纸的适当位置表示出供货分界线。

6 技术服务
6.1 投标方应根据设备招标方的设备调试进程安排,派遣技术人员按时到项目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并对业主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投标方技术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食宿、交通等,自行解决。

6.2 招标方应确保开机调试的必要准备工作,并根据调试进程提前将预计的调试时间通知投标方,以便投标方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6.3 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质保周期为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二年或者由于招标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未能如期进行最终验收时,为自投标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48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已先到日期为准。

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投标方应在48h内到达现场,予以解决,并不得向招标方提出经济方面的要求。

7 设备交货进度
设备的交货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

*交货日期: 2012年5月1日之前
交货地点:浙能常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现场
8 性能与保证值
风机的可用率在正式移交后的一年中大于98%。

可用率定义:
可用率=(A-B-C)/A×100%
A:风机统计期间可运行小时数。

B:风机统计期间强迫停运小时数。

C:风机统计期间强迫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

9 质量保证
-投标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在正常的使用工作环境下,风机使用寿命为不小于30年。

-在整个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应由投标方及时免费更换,并且根据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资质及业绩
●投标方提供的上述设计和供货设备必须是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并且应在相
应工程或相似条件下有运行并超过两年,已证明安全可靠。

-安装调试要求
●所系统调试期间,投标方必须及时派有一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
术服务,解决安装调试中的问题。

●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制造质量造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偏差,必须有文字记
录,由投标方处理,费用也由投标方自负。

10 设备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10.1概述
10.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一规定的要求。

1.2 投标方在合同生效后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10.2 工厂检查
10.2.1 工厂检查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方会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查和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均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2 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出厂试验。

10.2.3 投标方检查的结果要满足附件一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10.2.4 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10.3 设备监造
10.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规范和原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10.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
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投标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

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与招标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招标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10.3.3监造内容
监造内容(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0.3.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10.3.4.1 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10.3.4.2投标方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10.3.4.3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提供方便。

10.3.4.4 投标方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10.4 性能验收试验
10.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0.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设备使用现场。

10.4.3 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10.4.4 性能验收试验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招标方确认。

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10.4.5 制造、安装和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10.4.5.1 材料试验
(1) 制造封头(蝶形或扇形锻件),壳体的材料,进行冲击试验。

(2) 焊接护罩按ASME第Ⅷ部分第1分册中的附件Ⅷ来进行流体渗透试验。

10.4.5.2 工厂试验
投标方通过试验,确保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

ASME第Ⅷ部分第I分册中的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

10.4.5.3 现场试验
(1)设备安装完毕后,招标方做试验来验证是否达到指定的性能。

(2)在进行现场试验时,投标方安排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出席验证,并协助这些试验。

10.4.6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合同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78-1985
如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方法发生冲突时,以高一级标准为准。

10.4.7 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

具体试验由招、投标双方认可的测试部门完成。

如试验在现场进行,投标方按本技术规范书10.4.4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财力等由投标方提供。

10.4.8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承认。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商。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
验结果的同意。

11 油漆、包装、运输和储存
11.1 设备凡需要油漆的所有部件,在油漆前必须对金属表面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清洁处理。

设备出厂前喷涂三层底漆、二层面漆。

采用耐风化防盐雾的优质油漆(耐久年限;25年免维护)。

油漆采用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母中间漆、聚氨酯面漆,具有耐风化和防盐雾腐蚀性能,满足油漆生产厂家及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范(按要求高者执行)。

如在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设备油漆被损坏,现场补漆用的底漆和面漆,由投标方供货并现场涂刷。

油漆采用进口品牌,选用佐敦、诺贝尔、阿克苏产品。

油漆颜色由招标方提供色卡。

11.2 凡电气设备必须严格包装,投标方提供的包装能保证合同设备在现场的保管与维护,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有效的防潮、抗氧化、耐水、耐风侵蚀的措施。

以确保在运输保管期间(考虑露天放置至少6个月)不被损坏,并防止受潮。

包装费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1.3 所有外露部分有保护装置,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损坏,所有管道端头均有封堵。

11.4 产品包装、运输、储存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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