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论文构成要件论文: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确立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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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论文构成要件论文: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体
系中确立的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为与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的合同法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因此,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增加情势变更原则,也是我国现实的需要。
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对倡导当事人公平、诚信交易, 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构成要件;体系完善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实践中,我国已存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案件,典型的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一案。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立法上,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
解除。
这一解释弥补了我国国内立法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漏洞,同时也给法官裁判情势变更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合同法体系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已是大势所趋,而当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中未通过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也只是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复杂问题,不同专家的分歧很大,而且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和商业风险的界定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因此,本文要讨论的不是应否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而是如何建立完善的适应中国国情的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确立的构成要件
对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大概表现为一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情势的变更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首要前提条件。
情势是客观的,它既可以是针对某一较大范围,又可以是针对某一较小的范围;可以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是经济的,也可以是非经济的(如战争状态、传染病蔓延)。
变更可以是普遍的、持续的、急剧的,也可以是局部的、暂时的、缓慢的。
第二,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能克服。
如果情势的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其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来请求免除自己的过错。
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三,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
第四,在结果上,客观情势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第五,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经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三、完善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比较由来已久,对其一桶也有了较全面的总结,如在相似性上就有均具有外在性、客观性、时间特定性、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二者均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都是变更或解除合同;都具有免责性,免除了当事
人未按原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等,而又在立法宗旨、客观表现、直接造成的法律后果、免责的权利性质、适用范围、所适用合同的期限等几方面有所区别。
本文在此就不再赘述。
2.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
在《合同法》立法之处,针对是否在《合同法》中加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争论中,反对方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难以判断和区分。
而在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进行有效区分也是处理情势变更案件的关键,极具研究意义。
为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有学者还结合自身司法实践的经历,从五个方面对二者的差异进行了总结:(1)是否有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
认为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主观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
(2)客观情况的发生,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
认为情势变更的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则能够预见。
(3)客观情况是否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认为如果客观情况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仅属一般性变化,则属商业风险范畴。
(4)客观情况的发生是否会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认为凡属商业风险范畴,当事人就不能免责,而情势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救济非属商业风险所引起的交易上的显失公平的结果。
(5)从合同遭受影响的后果,界定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并以价格的涨落为例,认为若价
格正常浮动,属商业风险,若暴涨暴跌,则属情势变更。
(二)实践中对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诚如有些立法者的担心一样,仅仅在法律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规定,在目前我国的形势下,有可能会出现法官或仲裁机构利用情势变更原则,滥用自由裁判权的问题。
因此,就需要对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和限制。
笔者认为,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审判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和规范,尤其是对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正常商业风险的认定做出指导性意见,以弥补单纯由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不足,限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