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 号)

合集下载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导则
2016.1.12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提高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的及时性、科学性与准确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 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 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 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构或 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承担事 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
3.4
报告形式 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事故快报、 续报,并且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格式应当满足 本导则附件D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 但是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3.5 相关事故信息收集 本导则2.5规定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以及其他特种 设备突发事件信息,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 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且参照本导则逐级上报 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格式可以参照附件D的要求。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2.1
事故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 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 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 有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 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 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 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 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信息发布要点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信息发布要点

信息发布的内容
事故基本情况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特种设 备种类等信息。
人员伤亡情况
详细说明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伤亡 人数、伤情等信息。
财产损失情况
描述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包括设备损 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原因及处理措施
公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救援行动、设备抢修等。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应包括对事故处理的肯定和改进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人 的处理意见,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方向。
处理结果的改进
改进措施
01
针对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
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改进落实
02
改进措施的落实应明确责任人、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确保改
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信息发布要点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30
目 录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 •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措施 •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结果
0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时限
立即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信息发布的渠道
政府公告
通过政府官方渠道发布事故信息,如政府网 站、新闻发布会等。
企业通报
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社会 通报事故情况。
媒体报道
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传达事故信息,如电视 台、广播电台、报纸等。
社会化平台
利用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发布事故信息,确 保信息快速传播。
04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措施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法》2、《行政许可法》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各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假若有此规定的话)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0、《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2007年11月7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7月16日国质检特[2008]343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公布,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质检特函[2009]96号文印发,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自1996年7月1日施行)1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二、标准、技术规范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印发)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 )》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4、《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TSG Z0002—2009)》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1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13、《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1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1—2009,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1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2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2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4-2010)》2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2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2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2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2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27、《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2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2005]220号)2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3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1、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3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35、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三、上级文件1、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2、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4、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5、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6、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锅函[2004]1号)7、《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号)8、《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号)9、《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12、《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13、《《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锅函〔2009〕281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质监〔2009〕129号)15、《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质检特函〔2009〕21号)16、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式样1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1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四、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1 CJJ28-200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CJJ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4 CJJ95-200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宣贯教材6 CJJ104—2005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7 CJJ105—2005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8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 GB 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11 GB 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12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3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4 GB 50177—2006 氢气站设计规范15 GB 50183—2004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6 GB 50184—9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7 GB 50185—9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8 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 GB 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1 GB 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2 GB 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23 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版)24 GB 50350—2005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25 GB 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6 GB50423—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27 GB50424-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28 GB50459—200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压力管道法规、标准目录一、压力管道法规、标准二、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29 GB50460—2008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30 GB50461—2008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1 GB50470-2008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32 GB50484—2008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33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4 HG 20225—95 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5 HG/T20644—2000 变力弹簧支吊架36 HG/T20549—98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7 HG/T20645-98 化工装置管道机械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8 HG/T20646—98 化工装置管道材料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9 HG/T20670—2000 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40 DL/T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41 DL/T821—2002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42 DL/T868—2004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43 DL/T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44 DL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45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46 DL/T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47 DL/T5054—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48 DL/T5121-2000 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规程49 DL/T5121—2000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配套设计算计方法50 DL/T5141—2001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1 SL 281—2003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2 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53 SH3012—2000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54 SH3022—99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技术规范55 SH/T3035—2007 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管径选择导则56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57 SH3059—2001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58 SH3064—2003 石油化工企业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59 SH/T3073-2004 石油化工管道支吊架设计规范60 SH/T3108—2000 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61 SH/T3122—2000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62 SH/T3129—2002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63 SH3401~3410—96 石油化工管道器材标准(合订本)64 SH3501-200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5 SH3502-2009 钛及锆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66 SH/T3517-2001 石油化工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67 SH/T3518-2000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68 SH/T3523—2009 石油化工铬镍不锈钢、铁镍合金和镍合金焊接规程69 SH/T3542—2007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70 SY/T0004-98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71 SY 0007-1999 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72 SY/T0010—96 气田集气工程设计规范73 SY/T0011-200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74 SY/T0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起重机械、气瓶、“土锅炉”等事故频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严重。

今年1至8月一次死亡3至9人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均呈上升趋势。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提出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控制指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5月和8月,先后发出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提出了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全国各级质检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认真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任务,促进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切实遏制各类事故频发的态势,现提出以下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一)加大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力度,无证生产查处率100%。

对于执法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无证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维护特种设备生产的良好法治秩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不含附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不含附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法》2、《行政许可法》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各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假若有此规定的话)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 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200 0年10月1日起施行)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0、《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2007年11月7日国质检特函〔20 07〕910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7月16日国质检特[2008]343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公布,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质检特函[2009]96号文印发,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自1996年7月1日施行)1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二、标准、技术规范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印发)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 )》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4、《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TSG Z0002-2009)》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1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13、《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1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1-2009,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1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2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2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4-2010)》2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2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2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2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2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27、《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TSG D2002-2006)》2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2005]220号)2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3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1、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3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35、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三、上级文件1、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2、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4、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5、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6、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锅函[2004]1号)7、《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号)8、《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号)9、《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12、《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13、《《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锅函〔2009〕281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质监〔2009〕129号)15、《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 (质检特函〔2009〕21号)16、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式样1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1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四、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1 CJJ28-200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CJJ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4 CJJ95-200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宣贯教材6 CJJ104-2005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7 CJJ105-2005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8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 GB 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11 GB 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12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3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4 GB 50177-2006 氢气站设计规范15 GB 50183-2004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6 GB 50184-9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7 GB 50185-9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8 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 GB 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1 GB 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2 GB 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23 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版)24 GB 50350-2005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25 GB 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6 GB50423-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27 GB50424-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28 GB50459-200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压力管道法规、标准目录一、压力管道法规、标准二、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29 GB50460-2008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30 GB50461-2008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1 GB50470-2008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32 GB50484-2008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33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4 HG 20225-95 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5 HG/T20644-2000 变力弹簧支吊架36 HG/T20549-98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7 HG/T20645-98 化工装置管道机械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8 HG/T20646-98 化工装置管道材料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9 HG/T20670-2000 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40 DL/T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41 DL/T821-2002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42 DL/T868-2004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43 DL/T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44 DL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45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46 DL/T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47 DL/T5054-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48 DL/T5121-2000 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规程49 DL/T5121-2000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配套设计算计方法50 DL/T5141-2001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1 SL 281-2003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2 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53 SH3012-2000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54 SH3022-99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技术规范55 SH/T3035-2007 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管径选择导则56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57 SH3059-2001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58 SH3064-2003 石油化工企业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59 SH/T3073-2004 石油化工管道支吊架设计规范60 SH/T3108-2000 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61 SH/T3122-2000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62 SH/T3129-2002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63 SH3401~3410-96 石油化工管道器材标准(合订本)64 SH3501-200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5 SH3502-2009 钛及锆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66 SH/T3517-2001 石油化工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67 SH/T3518-2000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68 SH/T3523-2009 石油化工铬镍不锈钢、铁镍合金和镍合金焊接规程69 SH/T3542-2007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70 SY/T0004-98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71 SY 0007-1999 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72 SY/T0010-96 气田集气工程设计规范73 SY/T0011-200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74 SY/T0015.1-98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75 SY/T0015.2-98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跨越工程76 SY/T0027-2007 稠油注气系统设计规范77 SY/T0082.2-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1部分:管道工程78 SY/T0082.3-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1部分:天然气处理厂工79 SY/T0510-1998 钢制对焊管件80 SY/T0518-2002 油气管道钢制对焊管件设计规程81 SY/T0609-2006 优质钢制对焊管件规范82 SY/T0379-98 埋地钢质管道煤焦油瓷漆外防腐层技术标准83 SY 0402-200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4 SY 0466-97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85 SY 0470-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6 SY 4104-95 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跨越工程87 SY 4109-2005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88 SY 4116-2008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监理规范89 SY4203-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站内工艺管道工程90 SY4204-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91 SY4207-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穿跨越工程92 SY 4208-200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93 SY 4209-200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天然气净化厂建设工程94 SY/T10043-2002 泄压和减压系统指南95 SY/T10044-2002 炼油厂压力泄放装置的尺寸确定、选择和安装的推荐作法96Q/ CNPC59-2002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97 Q/CNPC78-2002 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98 Q/CNPC93-2003 埋地钢制管道线路工程流水作业施工工艺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9月25日国质检特[2010]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保持平稳下降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和相关重大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一些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比较薄弱等突出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创新安全监管理念按照总局建立“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的大质量工作机制要求,不断创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理念和机制,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机构和企业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察、检验机构的职责定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推动工作理念从监督管理并重向强化监察和服务转变、从监管设备为主向监督企业为主转变、从同一模式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从依靠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加快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科学监管设备”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基于风险的科学监管工作体系建设,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综合措施,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增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年初我局曾发文(质检锅函(2004)1号)就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由于特种设备种类较多,各地在工作中对特种设备事故界定和统计范围的理解仍有不同,为统一、规范地实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一、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由于供电部门停电引起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意外断电故障,停电后能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可以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设备本身要求必备的配套发电设备,停电后引起的事故,按相应的事故上报。

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人员伤亡事故;特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未因失效、损坏、故障而导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

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的伤亡人数,以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为时限界定。

自发生事故受伤起,72小时后,若轻伤转为重伤,或者重伤转为死亡,伤亡人数与事故类别不再变更。

但急性中毒并留院医学观察或者治疗达72小时(包括运送路途时间)且确诊为中毒者,应当列入受伤人数。

伤害程度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和司法部门人体伤害鉴定中轻、重伤的对应状态。

目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规定,轻伤为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为等于或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

三、对于虽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或者暂时不能确定经济损失),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或者故障,应当及时上报。

如大型游乐设施突然空中停车,乘客被困超过30分钟以上;客运索道运行中停车,乘客被困1个小时以上;大型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发生事故或故障,经判断在3个小时内无法完成救援;城市燃气管道泄漏,造成数千户居民生活停气等,此类情况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中虽列为一般事故等级,但社会影响较大,媒体报道较多,群众关注程度较高,必须即时逐级上报至总局。

质质检特函〔2016〕1号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质检特函〔2016〕1号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

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

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

事故定义与范围

事故定义与范围
1、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设备损 坏及人员伤亡事故;特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 当,未因失效、损坏、故障而导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相关人 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产品出厂技术参数虽然不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八条规定,但使用时达到规定参数的设备发生的事故。如:土 锅炉、土压力容器等。
2、按照事故发生环节: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发生 的。
三种情形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Ø 在销售、报废等环节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如私自改造、移装、使用报废锅炉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坚 决予以取缔;非法使用导致事故的列入“土锅炉”事故对待。 Ø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如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的 ;气瓶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 Ø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范围,在《条例》和《规定》中 已采取了范围法和排除法两种方法予以规定,但由于特 种设备涉及面大,关联因素多,上述两种方法还不能做 到全面界定。特别是5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在事故 报告、统计和调查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需 要根据情况,采取案例的方法加以界定。
现将新《条例》实施前,有关事故范围界定的文件 进行整理。由于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有所变化,整理的 有关内容,涉及前后文件不一致时,按后发文件为准。
12
4、符合《固定式容规》适用范围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 用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的车载空气压缩机储罐,其事故列入 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固定在车间压铸机上的增压氮气瓶及 其它瓶式压力容器事故,列入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统计。
5、液化气等罐车及其阀门、安全附件、连接软管泄漏或 损坏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2年1月20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日期】2009.06.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的实施情况,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求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我局拟建议总局对该规章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初步提出如下。

一、明确一些特殊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认定方式和程序,为此将该规章第六条第二段修改为:“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试机构的条件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

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复审期限改为4年,为此将该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段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四年内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参加过用人单位或发证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且未发现存在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复审合格章。

”三、为体现政务公开,杜绝假冒证件,方便公众查询,为此将该规章第二十七条增加一句:“为方便公众查询,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信息录入到质检总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中。

”四、取消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吊销作业人员证的规定,同时,将造成特大事故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为造成重大事故,为此将该规章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构或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承担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具体工作。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与各个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配合管理组、技术组开展事故调查,安排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保障工作。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
4.4 调查组成员一般要求
01
调查组成员(含调查组所聘请的专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2.1 事故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善后工作
简易程序
调查工作协调
事故的善后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保证事故调查工作不受影响。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 号)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 号)

质检特函〔2008〕58 号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年上半年,各地上报的特种设备事故起数比去年同期下降34%。

经过认真了解分析,事故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各地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产生了效果,另一方面是部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能及时上报事故。

为了全面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工作(一)提高认识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并查明事故原因,是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效率,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安全规范和标准的主要依据。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要明确事故报告责任,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确定事故报告责任人员,确保辖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同时,要加强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事故特点、原因和性质,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三)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贯会、培训班等方式,加大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事故拖延不报、谎报甚至隐瞒不报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行政执法手段,严肃处理。

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一)事故报告程序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分为:快报、续报、结报和月报、年报。

1、事故快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死伤人数、发生事故设备的种类、事故现象、事故简要经过等有关情况。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4.25
•【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165号
•【施行日期】2017.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工
作的通知
银市场监管发〔2017〕165号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3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要按通知要求,明确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责任人及报告制度,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及时、准确。

二、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对本辖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要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在30分钟内
报告市局。

三、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分别确定两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联络员,负责事故报告工作,其中一名为主报人员,另一名作为B岗,并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于4月30日前报市局特设科。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

附件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联络员信息表
注:在备注栏中注明“主报人员”、“B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检特函〔2008〕58 号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上半年,各地上报的特种设备事故起数比去年同期下降34%。

经过认真了解分析,事故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各地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产生了效果,另一方面是部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能及时上报事故。

为了全面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工作
(一)提高认识
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并查明事故原因,是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效率,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安全规范和标准的主要依据。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二)落实责任
各地要明确事故报告责任,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确定事故报告责任人员,确保辖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及时、
准确上报。

同时,要加强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事故特点、原因和性质,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三)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贯会、培训班等方式,加大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事故拖延不报、谎报甚至隐瞒不报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行政执法手段,严肃处理。

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分为:快报、续报、结报和月报、年报。

1、事故快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死伤人数、发生事故设备的种类、事故现象、事故简要经过等有关情况。

(1)对于以下几类特种设备事故,应当在半小时内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a.初步确定为较大以上事故的;
b.虽不属较大以上事故,但情况复杂,可能提高事故等级的;
c.虽无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d.死伤情况不明但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事故。

情况紧急、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巨大、抢险救灾难度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越级上报。

(2)除(1)以外的特种设备事故,各地应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事故快报除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
a.对于一般事故,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分别上报县、市级人民政府;
b.对于较大以上事故,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分别上报县、市、省级人民政府。

2、事故续报。

事故发生并快报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以下要求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1)从事故发生到事故抢险结束前,每日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续报最新了解的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和涉险人数变化情况、设备失效和损坏程度、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臵措施等情况;
(2)从事故抢险结束到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及时将最新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情况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3、事故结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日内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
结案情况。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详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主要原因、采取的应急与预防措施,以及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4、事故月报、年报。

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度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调查处理、结案批复情况等相关信息,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信息的范围
1、特种设备事故包括:
(1)特种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爆炸、泄漏、运行中断、损毁、倒塌、断裂等事故;
(2)特种设备正常启动、运行、动作、停止等功能失效和安全防护装臵失效导致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防护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

2、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包括: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环节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
(2)产品出厂技术参数虽然不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但使用时达到规定参数的设备发生的事故。

如:土锅炉、土压力容器等;
(3)符合《关于2007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特函[2007]61号)规定特征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涉险事故;
(4)非特种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事故;
(5)由于地震、火灾、雷击、冰雪、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仅供分析事故发生趋势的参考资料,不计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事故统计范围。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落实。

二○○八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