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供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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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供电设备、设施、管网的正常运行,确保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用电,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教育全校师生员工增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意识,树立爱护供电用电设施、设备、线路的良好道德风尚。
第三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供电计划的安排与调整,供电设施、设备、线路的维护监督,供电服务的监督与管理;相关服务实体负责供电服务的实施和供电设施、设备、线路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章供电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的变电所、配电房、高低压电缆等供电设备与配套设施均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委托相关服务实体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变电所、配电房等场所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凡校内用户,由节能办统一组织装表计量。校内经营实体,装表等相关费用自理;校外单位确需由我校供电的,需书面申请,报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批准后,方可供电,装表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章供电管理
第七条凡属我校供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电线路
上擅自乱搭乱接。确需使用我校电源的施工单位、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凡需新装2kw以上大功率电器及设备(如实验设备、空调、取暖器等)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事先报节能办审批。新装IokW以上的大功率电气设备,申请部门必须出具大用电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校节能办审批。
第九条私接电源、增加容量而酿成事故的,由私自接电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用电维修部门不得随意停电、断电。因检修确需停电的,应提前报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并通知有关单位及用户。如遇突发事件,可事先停电排除故障,但事后须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说明详细缘由。
第四章用电管理
第十一条凡属我校供电的校内外各单位、部门、出租房、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含实验楼)、大型空调、食堂、浴室等均装表计量。
第十二条校内所有计量电度表的安装、拆除、锁封、校验等均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校内各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及公共场所的用电,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与校相关部门加强用电量的测算工作,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性公司、有偿性科研项目、外加工经营性项目、长期留宿人员等用电,一律按经营电价收取电费。学生公寓的学
生用电实行定额供电,超定额的部分费用自理,学生公寓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五条空调的开启规定
(-)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30℃以上,冬季H最低气温5℃度以下时才可开启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0℃o
(二)严格禁止开启空调时打开门窗,严格禁止室内长时间(超过半小时)无人使用空调。
(三)中央空调的使用,应由物业公司派专人负责管理和开关,并建立使用和维保台帐。如遇大型活动由活动举办单位提前2天与中央空调管理单位资源管理科联系,按时启用空调。
(四)各单位和部门须对本部门非教学、科研用途的大功率电阻丝加热设备及高能耗取暖设备严格管理,建立审批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举行需大用量供电的大型活动,负责主办单位应出具书面申请用电报告,说明用电的时间、地点及用电量。
第十七条在校区内承接任务的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保证电缆和其他管网的安全。否则,因施工造成电缆等网线破裂乃至停电等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补救,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并结清电费、拆除线路、清理现场。
第十九条各用电部门应把节约用电措施纳入本部门精神文明
建设和责任目标考核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