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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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供应、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药品管理,提高药品使用效率,降低药品成本,确保
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四条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科室和个人不
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第五条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
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六条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七条医院药品网上采购必须经过《山西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八条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

新引进药品
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第九条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

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二条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
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鼠、防虫。

第十五条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

第十六条对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库存药品应定期检查,及时登记,保持药库干燥、通风环境,做好防霉、防潮、防鼠、防虫等工作。

第十八条药品入库、出库应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医院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病情、药品说明书及临床
用药指南合理选用药品。

第二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量、
用法、用量等。

第二十二条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对不合理用药提出建议,并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三条药师应做好药品使用情况的记录,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医院设立药品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药品采购、储存、保管、供应、
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医院定期对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科室及个人绩效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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