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小学章程小学办学章程(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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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小学章程小学办学章程
(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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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小学章程小学办学章程(详细版)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3)
第三章党的领导 (4)
第四章举办单位 (5)
第五章管理层 (5)
第六章服务对象 (6)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8)
第八章信息披露 (9)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10)
第十章章程修改 (11)
第十一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___小学,英文表述为______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校由教育局举办,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的开办资金为1000万元,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本校招生对象为辖区的适龄儿童。
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第六条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办学目标:德育为先、五育并举、规范办学、发展特色、安全舒适的教育环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实施小学学历教育;承担学校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确保正确办学方向;抓好安全稳定、党风廉政、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承担教职工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级阶段的教育工作,为培养和输送高素质、高学历人材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实行小学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完成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完成小学学历教育。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支部发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作用。
第十五条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学校的“三重一大”必须经支委会决定;
2.培养新党员(为党组织培养优秀人材);
3.掌握教师的思想动态,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二)议事规则: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梳理后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中共小学支部委员会。
第十七条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组建本单位的管理层(校长及校级领导);
2.任免本单位中层干部(教务主任、总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主任);
3.监督本单位运行。
第五章管理层
第十九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和资产管理。
3.为每名教职工进行科学合理分工。
4.保质保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6.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育党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支部书记、校长的产生方式为教育党委报请委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教育党委任命。
第二十二条行政负责人校长书记行使下列职权:1.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2.业务副校长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3.总务副校长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4.政教副校长负责校园安全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5.副书记负责全校教师的师德师风即教师行为管理及党务管理;6.工会主席负责学校教师的绩效考核;学校文体活动的开展;教师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问题;教师值周。
第二十三条支部书记、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1.教务处;
2.总务处;
3.政教处;
4.教研处;
第六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无条件接受本学区学生入学;
2.本学区学生应享有公平的阳光分班、分座的权利;
3.本学区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1.家长应配合学校完成“三结合”教育网络即:社会、学校、家庭;
2.学生和家长应尊敬师长,不得讽刺、诋毁、侮辱、殴打教师;
3.学生应当遵守《小学生守则》,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
4.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1.家长委员会可参与学校的阳光分班、分座活动;
2.家长委员会成员可通过班主任向学校提出班级管理和学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市教育局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学校如实向教育局汇报事实真相;
2.由教育局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3.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1.必须是学校能合理合法使用、管理的资金和资产;
2.必须是有益于师生身心健康的资产;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支部书记、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1.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代会通过,五个工作日在教育网络发布;
2.学校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在开学后半个月内在教育局网站发布;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因合并、分立撤销;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案经小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2年4月8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举办单位签章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