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使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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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使用规章制度
行车使用规章制度1
为了确保行车使用安全,维护和修理,特订立如下管理制度:
1、行车只限于熟识使用方法并经培训懂得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有行车证)。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出载重规定。
行车检修时,必需将
吊钩降放在地面。
3、每台行车由车间负责人指定责任人,在没有得到责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行车。
4、起吊工作有统一的信号,起吊操作人员应依据指挥人员的信
号(命令、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或听不清信号时
不准操作。
5、起吊物品必需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
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还
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6、行车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开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
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
摇摆发生不安全。
放下时速度不易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7、起吊的重物,必需先用绳子或链子很坚固平稳的绑着,绳子
或链子不应有打结或拗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有角或特别光
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8、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吊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9、行车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情形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得情形,以及接地情形。
10、禁止工作人员将吊钩推动左右晃动。
11、起吊不安全物品时(如压缩器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订立特地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管理部批准方可进行
12、起吊必需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做起吊绳索。
13、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需在使用前排出。
14、工作中碰到蓦地停电,应将全部掌控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
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15、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所昏暗,无法看清场所、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实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行车使用规章制度2
为确保公司电动单梁起重机(简称行车)的安全运行,特订立本制度。
一、行车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行车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国家规定的部门考核合格特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独立操作。
2、必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
3、严守工作岗位。
4、随时注意行车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或故障状态,应及时报
告车间领导,严禁带故障运行。
5、做好行车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6、专心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操作技能水平。
7、搭配维护和修理人员做好行车修理工作。
二、行车交接班制度
行车操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填写包含当班工作情况,设备状态,
故障处置,异常现象及检查结果内容的工作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确保行车安全运行和接班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
行车工作完毕,交
班操作人员应做到;
1、将空钩起升到2米以上高度,防止人遇到。
2、真实填写当日工作记录和需要交接的有关内容。
3、做好当面交班和书面工作。
接班操作人员应做到;
1、专心听取交班工作人员口头交接和认真查阅交班记录。
2、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做好运行前检查工作;至少应检查。
a、行车上电动葫芦运转系统是否敏捷可靠,制动性能是否良好。
b、圈筒钢丝绳排列是否正确,整齐。
C、使用前进行空载运检查,特别是限位开关等是否安全可靠,如有问题修复后方可操作使用。
3、双方对交接内容,记录确认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交接人员才略离岗位。
三、行车安全技术规程
1、行车大梁左右侧面明显部位,必需有从地面看得清晰的载荷质量标牌
2、行车禁此超负荷使用,"超重报警器”提示时,应卸掉超重部份货物方可操作运行。
3、必需处在垂直位置时升重物,禁此斜拉歪吊。
4、禁此起吊埋在地下或冰冻结在它物上的重物,禁此用吊具拖拉车辆。
5、行车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行车轨道及大梁架上。
6、吊运的物体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需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7、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面工作,禁止利用行车运输或起升人员。
8、吊具处在下限极限位置时,卷筒上除固定用钢丝绳外,还应
有两至三圈以上的'安全绳。
9、提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物时,无论重量多少,均必需先提升200至300毫米,验证制动器工作可靠再正式提升。
10、行车上的制动器没有调好,则禁止工作。
禁止开行车碰撞相邻行车。
11、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之用。
12、到行车上进行检查丶修理时行车电源必需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并在被修理行车两侧设上阻止器或有专人负责保卫看管,以防邻机碰撞。
13、必需带电修理时,应戴上橡胶手套和穿上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手柄工具。
14、修理用的照明灯电压在36伏及以下。
15、有可能产生的导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需接地。
16、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a、超出额定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昏暗不吊;
c、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d、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e、歪拉斜挂不吊;
f、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
g、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h、带菱角快口物件尚未垫好(防止钢丝磨损或割断)不吊;
i、埋在地下的物件未采取措施不拔吊;
j、违章指挥不吊;
17、每个月对行车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对有碍安全即时处置,并对检查情况在操作记录表上记录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