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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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
第一篇:关于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
为全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制度是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的重要举措,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75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10〕70号)等有关文件提出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相关工作任务,现就建立全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2010版)》的内容要求,到2010年底,建立健康档案的农业人口数不低于辖区农业人口数的95%,到2010年建档率达到98%以上。

同时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档案建立作为工作重点。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居民自愿。

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建档。

(二)重点突出,循序渐进。

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三)规范建档,有效使用。

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健康信息的连续性,并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化。

(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农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三、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一)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农民知情同意并自愿参与的原则,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等医改重点改革任务,在区卫生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通过周期性健康体检、院内外医疗卫生服务、入户调查等多种形式,获取农民健康基本信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包括农村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家庭健康档案。

首次建档原则上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村卫生室协助完成。

更新档案可由镇、村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建立农民家庭健康档案时要照卫生部下发的《2010版规范》和《健康档案基本架构和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10〕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电子化的健康档案。

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院管理、新农合等各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构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有共享共用。

(二)管理和使用健康档案。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

在建档农村居民复诊或接受随访过程中,要及时记录、补充、更新和完善相关的健康档案资料,并定期进行整理、核查,以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

要有效使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乡、村医务人员根据健康档案提供的动态信息,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

(三)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转变。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推进转变服务模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上门服务、定期访视等便民服务,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实现对农民的健康管理。

鼓励充分利用电子化健康档案等有关信息资源,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把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扎实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二)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挂钩。

(三)完善工作制度和方案。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确定各自工作目标,发挥好技术指导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有关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长效制度,注重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四)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健康档案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

2010年农民健康档案统计基数暂以按照《2010版规范》建立的农民健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

六、全面做好2010年规范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2010年是按照《2010版规范》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启动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010年10月)各镇(街道)要对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与健康查体建档工作。

(二)开展全员培训。

(2010年10月20日-30日)对本单位及村卫生所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

(三)制定方案和工作制度。

(2010年10月25日前)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建立、使用、管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相关技术方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规范农民健康档案。

(2010年11月-12月)以镇(街
道)为单位对各行政村开展农村居民健康调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查体,完成《2010版规范》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建档率以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电子健康档案输入完成达到30%以上。

第二篇:关于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工作方案
关于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是在农村地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切入点,对于改善卫生服务公平性和转变农村卫生服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文件提出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相关工作任务,现就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省(区、市)以省为单位,按照《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2009版规范》)的内容要求,到2009年底,建立健康档案的农业人口数不低于本省农业人口数的5%,到2011年建档率不低于30%。

优先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到全人群。

二、基本原则
(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

各省(区、市)选择工作基础较好且尚未开展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地区先行试点,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坚持质量至上,不强调单一的数量要求,不搞形式主义,不一哄而起。

(二)由易到难,逐步完善。

试点地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农民群众健康需求和疾病谱等方面的特点,可先选择《2009版规范》中的部分适宜模块建立健康档案,不强调一
步到位,在此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逐步形成符合《2009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的健康档案。

(三)规范管理,务求实效。

规范健康档案的管理和有效利用,实现对农民健康的动态和连续管理,发挥健康档案在对农村居民健康管理中的作用。

三、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一)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农民知情同意并自愿参与的原则,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等医改重点改革任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通过周期性健康体检、院内外医疗卫生服务、入户调查等多种形式,获取农民健康基本信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建立农村居
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包括农村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家庭健康档案。

首次建档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协助完成。

更新档案可由乡、村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积极鼓励各地在启动阶段即参照我部下发的《2009版规范》和《健康档案基本架构和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电子化的健康档案。

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院管理、新农合等各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构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减少资源重叠和浪费,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有共享共用。

(二)管理和使用健康档案。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

在建档农村居民复诊或接受随访过程中,要及时记录、补充、更新和完善相关的健康档案资料,并定期进行整理、核查,以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

要有效使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乡、村医务人员根据健康档案提供的动态信息,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

(三)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转变。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推进转变服务模式,为农民群众提
供更多的上门服务、定期访视等便民服务,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实现对农民的健康管理。

鼓励充分利用
电子化健康档案等有关信息资源,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

四、创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示范县
从2009年起,开展创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示范县活动,加强农民健康的全过程管理,到2011年建设100个左右标准较高、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群众受益的示范县,带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开展。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提高认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扎实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二)保证必要投入。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维护和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纳入财政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有关支出范围。

同时动员社会参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和保证所需经费。

(三)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挂钩。

地方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要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加强对建档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工作制度和方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工作目标,发挥专家技术指导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有关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长效制度,注重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五)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健康档案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

2009年农民健康档案统计基数暂以按照《2009版规范》建立的农民健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

六、全面做好2009年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2009年是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启动之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医改有关文件精神,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

(一)慎重选择试点县(市、区)。

各省(区、市)要采取整县推进的方法,逐县开展工作。

2009年要选择具备良好工作基础且尚未开展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县(市、区)作为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试点地区。

试点县(市、区)的数量不宜过多,原则上按本省(区、市)总县(市、区)数5%的数量予以控制。

2009年试点县(市、区)建档工作要覆盖本县(市、区)80%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试点县(市、区)要对建立
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三)开展全员培训。

试点县(市、区)要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

(四)制定方案和工作制度。

各省(区、市)指导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区、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建立、使用、管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相关技术方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银山卫生院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和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体现形式,为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逐步建立统
一、科学的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和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为居
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目标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并逐步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健康档案合格率达到90%以上;健康档案使用率达到95%以上;健康档案真实率达到98%以上。

二、范围和内容
在全辖区范围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照2011年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居民健康档
案管理服务规范》和省、市、县《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建档方式、服务流程、档案保管和使用等。

(二)档案管理适宜技术培训
1、培训对象:各村卫生室人员和公共卫生专职人员培训率分别达到70%、90%以上,以提高技术水平。

2、培训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技术,建立档案必须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等、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3、居民健康档案内容
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家族史、既往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行为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包括0-3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管理等各类重点人群的随访和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住院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4、档案建立方式
(1)辖区居民接受服务时,由首诊医生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责任医护人员分期、分批在居民家中或工作现场为辖区内重点人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0-3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专项档案由儿童保健科室医务人员在新生儿访视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专项档案则由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在早孕诊断确认后建立。

5、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我卫生院,在调取其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填写、更新和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农村到卫生院及时录入档案。

(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生统一汇总。

6、居民健康档案建档要求
(1)真实性:健康档案是由各种原始资料组成,要真实
地反映居民的健康状况,如实记载居民的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康复状况等详尽资料。

(2)科学性: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医学信息资料,应按照医学科学的通用规范进行记录,各种图表制作、文字描述、计量单位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3)完整性:居民健康档案记录的内容必须完整,应该包括个人、家庭和社区三个部分。

(4)连续性:完整、科学的居民健康档案反映了卫生院、家庭和个人卫生服务和健康状况,要不断更新和充实健康、疾病状况信息,保持健康档案的连续性。

(5)可用性: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以门诊为重点的医疗卫生服务,
健康档案使用频率较高,健康档案应在公共卫生服务、复诊、转诊等医疗卫生服务中具有使用和参考价值
7、健康档案管理
(1)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3)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4)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5)遵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6)居民健康档案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应长期保存,拒不执行并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制定考核内容和方案。

1、督导考核主要内容:建档数量和质量、档案更新与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程度等。

2、主要评价指标
1)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2)档案合格率=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3)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一年内健康档案记录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有关医疗卫生服务记录)4)档案真实率=抽查档案中内容真实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真实可以通过电话询问、逻辑判断等)5)档案管理情况。

银山卫生院公共卫生科
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
第四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和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体现形式,为做好我
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逐步建立统
一、科学的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和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目标
我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95%,并逐步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健康档案合格率>85%;健康档案使用率>50%;健康档案真实率>98%。

二、范围和内容
在全辖区范围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照2011年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建档方式、服务流程、档案保管和使用等。

(二)档案管理适宜技术培训
1、培训对象:各村卫生所人员和公共卫生专职人员培训率分别达到70%、90%以上,以提高技术水平。

2、培训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技术,建立档案必须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等、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3、居民健康档案内容
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家族史、既往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行为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包括0-3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管理等各类重点人群的随访和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住院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4、档案建立方式
(1)辖区居民到我院接受服务时,由首诊医生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我院责任医护人员分期、分批在居民家中或工作现场为辖区内重点人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0-3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专项档案由儿童保健科室医务人员在新生儿访视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专项档案则由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在早孕诊断确认后建立。

5、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我院复诊时,在调取其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填写、更新和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录入档案。

(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生统一汇总。

6、健康档案管理
(1)制定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3)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4)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5)遵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6)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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