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仿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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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传播人畜共患传染病病原体的生物,如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
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
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体系,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爱卫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
防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组织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病媒生物防制义务,参与和支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章预防控制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期清理卫生死角,保持环境整洁;
(二)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三)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制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四)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密度和侵害情况;
(五)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病媒生物防制;
(六)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九条医疗机构、学校、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特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
第十条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发生病媒生物密度异常增高或者媒介传染病疫情时,各级爱卫办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流程;
(三)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
(四)应急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发布;
(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爱卫办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应急队伍,提高病媒生物防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