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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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管理,保障游艇活动的安全,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
事游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
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对游艇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艇活动的监督
管理。
第五条游艇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游艇
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游艇产业发展,支持游艇技术创新,提升游艇服务水平。
第二章游艇的定义与分类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以游览、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动力推进,长度
不超过100米的船舶。
第八条游艇分为以下类别:
(一)小型游艇:长度不超过12米,船员人数不超过4人,乘客人数不超过12人的游艇。
(二)中型游艇:长度在12米(含)至24米之间,船员人数不超过8人,乘客人数不超过20人的游艇。
(三)大型游艇:长度在24米(含)至100米之间,船员人数不超过12人,乘客人数不超过100人的游艇。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游艇登记,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游艇名称、类型、长度、吨位、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国籍、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
(二)游艇的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信息;
(三)游艇的航行区域、航行限制、航行规则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登记证书复印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海事管
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游艇检验与船舶安全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游艇检验,取得游艇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游艇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游艇的结构、设备、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游艇的船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游艇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游艇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前,游艇所有人应当向船舶
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
第五章游艇船员管理
第十五条游艇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取得国家规定的船
舶驾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游艇船员分为以下类别:
(一)船长:负责游艇的航行、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大副:协助船长负责游艇的航行、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二副:协助船长和大副负责游艇的航行、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水手:负责游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游艇船员应当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游艇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游艇活动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航行路线。
第十九条游艇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游艇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信设备畅通,随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度和指挥;(二)游艇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容船貌,不得乱扔垃圾、污染水域;
(三)游艇在航行中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确保航行安全;
(四)游艇在航行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设备。
第二十条游艇活动涉及无线电通信的,应当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
第七章游艇安全设施与救生设备
第二十一条游艇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
(一)救生衣:每艘游艇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供乘客和船员使用;
(二)救生筏:长度超过12米的游艇应当配备救生筏;
(三)消防设备:游艇应当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
(四)通讯设备:游艇应当配备应急无线电通讯设备、卫星电话等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游艇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一)未依法办理游艇登记、备案的;
(二)未依法进行游艇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船员培训和考核的;
(五)违反航行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游艇管理,保障游艇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游艇以及游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游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四)鼓励创新,规范发展。
第四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游艇的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用于游览、休闲、娱乐等非商业目的,长度不超过24米的船舶。
第六条游艇分为以下类别:
(一)机动游艇:以发动机为动力的游艇;
(二)非机动游艇:以人力、风力、动力帆等非发动机为动力的游艇。
第七条游艇按照航行区域分为以下类别:
(一)内河游艇:在内河航行的游艇;
(二)沿海游艇:在沿海航行的游艇;
(三)国际游艇:在我国领海和公海航行的游艇。
第三章游艇的登记与检验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向游艇登记机关申请游艇登记,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九条游艇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游艇所有权明确;
(二)游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游艇登记机关规定的船舶技术要求;
(三)游艇所有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
第十条游艇登记机关应当对游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游艇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图纸审查;
(二)船舶建造质量检查;
(三)船舶设备检查;
(四)船舶性能试验。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游艇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根据游艇类型和航行区
域确定。
第四章游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船舶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二)制定游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定期对游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游艇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五)加强游艇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五条游艇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航道、锚地、停泊区等规定;
(二)不得在禁航区、危险区域、航道限制区域航行;
(三)不得超速、超载航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用途。
第五章游艇的停泊与作业
第十六条游艇停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游艇停泊区停泊;
(二)不得擅自占用他人停泊区域;
(三)不得妨碍航道、锚地、停泊区等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游艇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游艇作业区进行作业;
(二)不得妨碍航道、锚地、停泊区等水上交通秩序;
(三)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游艇登记证书擅自航行、停泊、作业的;
(二)游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航行、停泊、作业的;
(三)游艇所有人、使用人未配备或者未保证船舶安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的;(四)游艇所有人、使用人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游艇在航行过程中违反航行规定的;
(六)游艇停泊、作业违反停泊、作业规定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管理,保障游艇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游艇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游艇及其所有者、使用者。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游艇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游艇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游艇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
第二章游艇登记与标识
第七条游艇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游艇登记。
第八条游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游艇所有权证明;
(三)游艇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游艇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游艇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游艇名称;
(二)游艇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游艇类型;
(四)游艇总吨位;
(五)游艇净吨位;
(六)游艇登记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登记证书悬挂在游艇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将游艇的名称、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船舶识别号、船舶呼号、船舶类型等信息喷涂或者粘贴在游艇显著位置。
第三章游艇安全技术
第十三条游艇设计、制造、改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游艇所有者应当定期对游艇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五条游艇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船舶结构、设备、部件;
(三)船舶电气系统;
(四)船舶消防系统;
(五)船舶救生设备;
(六)船舶信号设备;
(七)其他需要检验的内容。
第十六条游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发游艇安全技术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游艇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并在游艇航行时携带。
第十八条游艇所有者应当对游艇的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
好状态。
第四章游艇航行管理
第十九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规则。
第二十条游艇航行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第二十一条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航行的水域航行;
(二)不得在航道、锚地、停泊区、危险区等限制区域航行;
(三)不得在夜间航行时使用灯光不足的船舶;
(四)不得违反航行信号规定;
(五)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六)不得排放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游艇所有者应当对游艇航行安全负责,确保游艇航行安全。
第五章游艇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游艇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水域环境。
第二十四条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排放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二)不得在禁航区域排放污染物;
(三)不得在夜间排放污染物;
(四)不得违反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游艇所有者应当对游艇的污水、垃圾等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游艇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悬挂游艇登记证书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遵守航行规则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护水域环境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