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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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陇政办函〔2020〕56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
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有关准备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函〔2020〕43号)的要求,现将我市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级在2019年全面清理(附件5)的基础上,继续清理市级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民法典
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将清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

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

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清理内容,认真组织评估,审慎提出清理意见,并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9月25日前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附件3、4)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修改方案、修改废止理由(附件2)报送市司法局。

五、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并于2020年9月20日
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附件1)等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络表
2.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县区政府)
4.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市政府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5.市级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络表
附件2
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填表单位:填表时
填表说明:
1.各县区政府应逐项将本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或者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填入本表。

2.市政府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应逐项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或者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填入本表。

3.“文件类型”栏应填写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4.“清理进展”栏中内容共分两类,一类针对有清理权限的文件,应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订、已废止、已修订)、具体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

另一类针对
无清理权限文件,应填写废止、修订建议,如无清理建议,应填无。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县区政府)
填表单位:
附件4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市政府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填表单位: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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