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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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水污染防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建立健全地表水环境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全县地表水、X及一级支流“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景观靓丽”的目标,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结合《X省河道管理实施方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县域内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范围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落实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生态资源涵养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辖区负责;
(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
(三)综合施治,改善质量;
(四)部门配合,合力推进。

三、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全面落实“河长制”管理制度,加强河道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河段污染整治,建立
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河道、水系环境质量,推进县域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推进“河长制”管理工作,成立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务、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河长制”办公室(简称“河长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指导全县“河长制”管理工作,监督河道责任主体单位制订“一河一策”整治工作方案;二是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推动“河长制”管理工作。

(一)河长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河道水环境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即为“河长”。

河长的职责为:一是负责牵头开展辖区河道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河道水环境治理措施,监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河道治理、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河道绿化、景观亮化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二是定期巡查,掌握辖区河道水环境整体情况,形成“一河一档”;三是协调处理河道环境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四是加强对辖区内污水直排、河道两岸生态绿化、涉河建设、采砂、取水等情况的监管和整治;五是摸清
本辖区内直排污水的企业或个人,积极配合“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河道排污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二)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各河道责任主体单位(河长)开展工作,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发改委:负责争取全县水环境整治项目。

财政局:负责水环境专项资金的保障和管理,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监察局: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环境治理任务,对水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规、党纪、政纪的行为,以及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查问责。

水务局:一是督导各乡镇、清真产业园办公室、厂矿“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施;二是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的河道、沟渠综合治理工作;三是负责监督责任单位清理和拆除河道两侧防洪范围内的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四是负责监督全县农灌渠管理工作,防止农灌退水污染水体;五是负责全县“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考核。

环保局:一是加强河道两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治理,指导、监督县域企业水污染源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针对不同涉水污染源制订应急处置方案,保障突发水污染事故时处置工作有序进行;三是加强对向河道直排污水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进行整治;四是全面负责“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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