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相关法规岗前培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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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 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文-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 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
药店相关法规药店相关法规岗前培训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9、第十一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10、第十二条-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 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患者选购非处 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华-11、第十三条-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12、第十 条-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18、第二十三条-普通商业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19、第二十四条-普通商业连锁 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20、第 十五条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配 1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15、第二十条-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16、第二十一条-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 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 并持证上岗,-17、第二十二条-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放药品。
13、第十五条-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 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普通商业企业零售-14、第十九条-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 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 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销售乙类 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也应合理布局-鼓励并优先批准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 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22、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 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3、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 品或者关闭-《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2、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 。-3、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4、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 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 :-必-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名-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冬-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 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8、第十条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 、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 、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6、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己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 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药店零售-7、第九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1、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 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 -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 -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