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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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及安监总局法律、法规,依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月度安全奖得奖条件的单位,可在工资总额内,按公司制定的标准对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发放安全奖。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各类人身伤害及列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业务保安责任的责任者和事故单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井工矿矿长、书记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3万元;生产、安全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2.4万元;其他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1.8万元。

露天矿矿长、书记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2万元;生产、安全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1.6万元;其他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1.2万元。

地面单位抵押金标准:正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8000元;安全、生产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6000元;其他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4000元。

抵押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统一交到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安全奖励
1、月度安全奖得奖条件:井工矿无死亡及一、二级列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所属地面单位无重伤及列级生产安全事故。

3、机关处室安全奖发放标准:按照2017年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标准执行。

4、季度内,井工矿无死亡责任事故、地面单位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返还本季度抵押金,并按照等额数量进行奖励。

5、特殊情况下的安全奖励,由集团公司专题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条井工矿:安全处罚
1、季度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井工矿领导班子成员扣缴本季度抵押金。

2、矿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对事故矿井矿长、党委书记撤职,分管副矿长撤职,并每人罚款6000元。

对其他副职每人罚款6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矿井进行处罚。

对事故区队队长、书记撤职并罚款1000元,对跟班副职撤职并罚款500元。

3、矿井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事故,对事故矿井矿长、党委书记免职,分管副矿长撤职,并每人罚款6000元。

对其他副职每人罚款6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矿井进行处罚。

对事故区队队长、书记撤职并罚款1000元,对跟班副职撤职并罚款500元。

4、矿井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事故,对事故矿井矿长、党委书记每人罚款6000元,对分管副矿长免职并罚款6000元,对其他副职每人罚款3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5%对矿井进行处罚。

对事故区队队长、书记撤职并罚款1000元,对跟班副职撤职并罚款500元。

5、年度发生两次死亡事故时,第二次事故对矿长、党委书记各罚款12000元,对副职各罚款6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矿井进行处罚。

6、矿井发生一次重伤三人及以上事故,对事故矿井矿长、党委书记每人罚款6000元,对分管副矿长免职并罚款6000元,对其他副职每人罚款3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5%对矿井进行处罚。

对事故区队队长、书记撤职并罚款1000元,对跟班副职撤职并罚款500元。

7、矿井发生一次重伤两人事故,对分管副矿长罚款3000元,对其他副职每人罚款2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5%对矿井进行处罚。

对事故区队队长、书记免职并罚款1000元,对跟班副职撤职并罚款500元。

8、矿井发生一次重伤一人事故,对分管副矿长罚款2000元,停发发生事故区队(科)全部员工当月安全奖励。

对事故区队队长、书记罚款1000元,对跟班副职免职并罚款500元。

9、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系统分管领导罚款500元 , 对事故区队队长、书记罚款500元,对跟班副职罚款500元,事故责任人罚款200元。

10、当月连续发生重伤事故时,第二次对责任副职各罚款4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矿井进行处罚。

11、发生一、二级列级生产事故,对责任副职各罚款2000元。

停发发生事故队(科)全部员工的当月安全奖励。

第五条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规定:
1、季度内发生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扣缴本季度抵押金。

2、发生一次死亡一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经理(厂矿长)、党委书记撤职,给予责任副职撤职处分,罚款6000元,非责任副职各罚款3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2、发生一次重伤三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经理(厂矿长)、党委书记撤职,给予责任副职撤职处分,罚款6000元,非责任副职各罚款3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3、发生一次重伤二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厂矿长)、党委书记免职并每人罚款6000元,对责任副职撤职并罚款6000元,其他副职每人罚款3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4、发生一次重伤一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厂矿长)、党委书记罚款3000元,对责任副职免职并罚款3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5%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5、发生轻伤事故,停发事故车间(分公司)全部员工当月安全奖励。

6、当月连续发生重伤事故时,第二次对责任副职各罚款4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7、发生列级生产事故,对责任副职各罚款2000元。

第六条公司机关管理人员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规定:
1、集团公司当月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事故,减发公司机关全部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50%。

2、集团公司当月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事故,停发公司机关全部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

3、集团公司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按照公司决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对机关相
应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4、集团公司当月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事故,机关业务部室分管领导免职。

5、集团公司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按照公司决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对机关相应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对责任人的罚款,由本人筹集,在事故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五日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负责,统一交到公司财务部,并将收款凭证交到公司安监局留存。

第八条由纪委(监察审计部)履行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手续;由安全生产部履行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罚手续。

第九条必须按事故汇报制度要求及时进行事故汇报,对瞒报、迟报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内蒙古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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