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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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法 律特征:
1、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的设立目的具有 营利性,这是各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基本属性。 所以各国公司法不仅强调了公司的营利性,而且 保护这种营利性。
但要注意,不以公司这种形式的并非不具 营利性,如在英美等国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等自由职业组织以及医院等。公 司存在及其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是为公司 和股东获取利益,要求公司应追求利润最 大化以最大限度满足股东达到利润回报要 求。
(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实收 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巩固公 司的资本结构,能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 权人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滥设。 其缺陷在于:极大地限制了公司参与者的自主性, 无法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设定注册资本及其结构; 不利于公司尽快成立;一次缴足导致资金的低效 占用;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法人应具有四大特 征: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 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法 人组织,具体表现在: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4、法定性。公司法定性通常被描述为公司依 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也有人将其表述为公司依 法设立与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两项 特征。在商法中,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被视为商 法基本原则。公司的法定性具体来说,包括:
七、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贯穿于公 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 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 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 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配套体系。国际上形成三 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 衷资本制。
3、总公司与分公司
这是依公司组织关系标准,可以将公司分 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1)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 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资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我 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有 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 中使用“总公司”等字样。
(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成立 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 盛行于17至19世纪的英国。
如1600年的东印度公司、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以 及英国早期的公用事业公司,包括铁路公司、电 力公司、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均依特许设 立。特许方式有两种,其一经英国国王特许,其 二是由英国国会颁发特别法而获授权设立的公司。
随着各国日益普遍地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这种仅存在一人股东的一人公司与公司的 社团性之间具有明显的矛盾,从而使公司 的社团性这一特征合理性受到巨大冲击。 但现在较一致的观点是一人公司是对股东 复数性的否定,也是对公司社团性的发展, 而非根本否定。
3、公司的法人性。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 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36条第1款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律意义在于,某一组织 具有法人资格,则意味着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 立从事法律活动并作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依 此,法人性只是权利义务上的问题,而是否赋予 法人资格是立法政策问题,与某一团体的社会学 性质的实体无关。因此,即使是“合伙性”的结 合体也可以成为法人。
3、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发起 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也叫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其 最大优点在于,公司所有资本来自于公司的发起 人,公司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 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 司。
(2)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总公司所管 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没有法人资格, 仅为总人 机关,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 法律后果要由总公司承受。分公司仍具有经营资 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 自己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 加诉讼。
太关注。对公司社公责任的定义很模糊。一般认
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 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之义务,使公司不仅
负有经济与法律上之义务,更应对社会负 起超越这些义务之其他责任。公司不仅是 经济机构,而且也是社会性单位;公司追 求经济目标时,必须兼顾社会使命。
2、公司的社团性。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上,一般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所谓社团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二人以上所组 织的团体,其成员称为社员。社团成立的 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共同利益,该利益可以 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非经济利益。
(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 是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作任何限制和干预。这 种公司设立的原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的自由贸 易时代,法国大革命时期对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 实行过这种办法,随着商事公司的发展,这种对 公司的设立听任自由、毫无限制导致了投机者滥 设公司,危害交易安全。这种公司设立原则已经 被普遍废弃。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1)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2)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
(3)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公司法的原则: (1)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的原则。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 (3)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六、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 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 则。
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 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 即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形式、修改程序 以及效力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还具有 公开性以及自治性等性质。
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有: (1)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
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要求公司设立须提交公司 章程。 (2)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 规范。 (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并向外表 明商誉的证明。 (4)公司章程构成对政府的书面保证,成为国家 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即为典型的人合兼资合 公司。在这种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或股 份为公司提供资本信用基础,而无限责任股东则 以其个人信用为基础为公司债务提供一般担保。
2、母公司与子公司
这是依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标准,将公司分为母公 司与子公司。母子公司的划分实际上揭示的是公 司相互间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我国采取的是复合标准,即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并受中国公 司法调整。
(2)外国公司。是指公司不具有本国国籍而隶属 于外国国籍的公司。公司法中的外国公司通常表 现为一种特殊的分公司,这种公司相对于总公司 来说是外国公司的分公司,而相对于分公司业务 活动所在地国家而言,则是外国公司。由于其没 有法人资格,我国直接称之为“外国公司的分支 机构”。
(2)资合公司。日本称为“株式会社”,是指以 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第 三人与公司的交易不是基于对某个股东的信任, 而是对公司的资本实力的信赖。
(3)人合兼资合公司。又称人资兼合公司,日本 称为“合资会社及株式会社合资会社”,我国台 湾地区称为“中间公司”或“折衷公司”,它是 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 础的公司。
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这是依公司的国籍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 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1)本国公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关于公 司的国籍的确定,国际私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和 学说,有的以公司设立登记地为公司国籍;有的 以公司住所地为公司国籍;有的以公司设立人的 国籍为公司国籍;有的以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籍为 公司国籍;有的采用复合标准,将公司的住所地 和公司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公司国籍。
在这里我们既要坚持公司营利性作为它的基本属 性,也要注意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rment)一词源于美国。在美国 的影响下,英国等其他英美法系公司法学界也引
入了这一概念。但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对此不
(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 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 其他公司的公司。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的一种, 又称控股公司。
(2)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 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 实际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的公 司又称全资子公司。子公司虽被母公司控制,但 它仍是独立法人,它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独 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 立承担责任。
(3)核准设立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 指公司除具备法定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主 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准则设立主义,是指公司法预先 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公司即可 登记成立。其对公司设立较为宽松。
(5)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定。依《公司法》规 定,我国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准则设立主义,但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则采用核准设立主义,也有人认为这是严格准则 主义的体现。
在传统公司法上,单独一人不能组建公司,而只 能组建独资企业。公司是由多数人所组成的,所 以公司是社团之一种,但其成员却称为股东,以 表现出商的色彩。社团以社员之结合为其成立基 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之捐助为其成立基础。公司 的社团性曾经是近代公司产生的基础,基于公司 的社团性要求,一人公司无论是设立时股东仅一 人,还是设立后股东减为一人,均曾被视为对公 司社团性的否定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1)公司类型法定
(2)公司内容法定
(3)公司公示法定。
二、公司的种类
(一)公司的类型:
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 这是依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对公司所作的划分。
(1)人合公司。日本称为“人的会社”,是指以 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 司。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规定人合公司的 股东可以用信用、劳务、债权或其他权利出资。
的原则。 (4)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 (5)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的原则。 (6)公司中的党组织的组织活动原则。
五、公司设立原则 1、公司设立的定义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
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不同的。 2、公司设立的原则 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原则 是不同的,总的趋势是设立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少, 公司设立从禁止、限制主义走向自由主义。公司 的设立有以下几种 :
(3)跨国公司。是指以一国为基地或中心,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 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者服 务活动的大型公司。其联系的主要是资本、 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它不是公司法的 概念,也不由公司法调整。
三、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在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 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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