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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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近年来,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和改善,然而,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宜昌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宜昌建
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筑工程施工、使用过程中的
安全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本条例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基本安全义务,确保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设计和施工准备阶段,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任命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地纳入招标文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中,并在合同中载明安全生产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设计文件、专业技术资料等方式,明确建筑工程的风险点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向建设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施工作业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义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安全行为的发现。

第五章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工地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相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管理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或者未组织执行的,由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故意编制、出售伪造或者经过篡改的安全管理文件和资料,妨害建筑工程安全监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结语
通过制定和实施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我们将建筑工程安全
管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规范范围,增强了各建设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和
安全管理能力。

期望通过这项条例的落实,能够减少建筑工程事故的
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宜昌市建筑工程的可持续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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