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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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安全的原则。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自律,保证规范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充分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开发前期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前,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征收土地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开发协议,并履行相关约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应当制定开发方案,明确开发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开发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参与项目施工,并依法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组织、管理施工过程,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交付管理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购房人房屋,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详细说明房屋使用、物业管理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购房人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交付的房屋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动态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购房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二)
是指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方进行管理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包括土地出让、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合法使用。
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包括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容积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开发。
3.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5. 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包括房地产销售许可、合同签订、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6. 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包括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整顿、调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以上是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____第____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____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
3、近____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
3、近____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二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后的备案申请之日起,在____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____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____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____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____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报告;
(四)营业执照(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在职人员的全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七)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____日内,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
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____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____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____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省外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进豫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介绍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合法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拟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省内的一、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范围以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五)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
(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____万元以上
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____万元以上
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____《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