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探究中国资产证券化立法若干问题-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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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中国资产证券化立法若干问题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产生于20 世纪70 年代末的美国,它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把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换为证券的形式,再转卖给投资人而使得
资产得到流通。

资产证券化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而广泛
运用,并形成了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且有相当多的国家通过修法或专门立
法的方式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调控。

目前,中国也在推行资产证券化,其发展势
头迅猛,到201X 年,在全国范围内共发行1386 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金额达5930.39 亿元。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尽管201X 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但这
些法规不仅层次较低,而且适用范围过窄,显然制约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须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高层次立法,并使其得到全方位的适用。

本文拟就中国资
产证券化立法原则、模式选择以及基本内容予以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
对于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而言,它是指既能够对资产证券化关系及规律进行深
刻揭示、也能够对资产证券化立法进行科学指导和起到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不仅是对资产证券化立法本质与灵魂的体现,而且是对资
产证券化立法价值与基本精神的体现。

从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来看,
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应包括四方面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
从法律体系内部来看,其协调性是更好地发挥自身调节功能的必然要求。

法律
体系内部的协调性首先应该是一个立法问题,然后才是实际运行中需要落实的
问题。

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资产证券化发展造成障碍的法律规则广泛
分布于《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合同法》《会计法》以及税法等法律中,虽然中国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
会主义法系,但从本质上看仍属于比较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

因此,对这些权
威性法律的局限性予以克服,仅仅依靠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必
须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与上述法律相协调起来。

法律体系的协调性要求所
有法律按照一定的原则构成一个在其内部结构上协调一致的法制系统。

由此看来,资产证券化立法应以统一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为根据,否则,即使制订
出资产证券化法也难以与上述法律相衔接,造成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内部杂乱
无章,甚至发生冲突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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