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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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 为加强我院病案管理,提高病案质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成立病案管理委员会。
2. 病案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及质量控制中心、医务科、护理部、门诊服务中心、感控科、信息科等部门负责人及临床医疗护理专家等人员组成,分管医疗质量的副院长任主任委员,质量控制中心、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质量控制中心指派专人任秘书。
3. 质量控制中心为病案管理委员会常务机构,负责病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4. 质量控制中心、医务科、护理部、门诊服务中心每月对本职责范围内的病案质量进行检查,所查情况及时向病案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5. 病案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但每年不得少于四次。
6. 病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秘书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对于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送院长或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