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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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和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科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大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的积极性,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开创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新局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学校提出的引导和教育学生“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的方针,以培养学生的科技素养和创新精神为基本出发点,大力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研究、创新及创业能力和科学作风。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以提高校园科技文化整体水平,活跃校园学术科技气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同时,争取培养一批科技成果,并推动学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是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导和统筹机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产业经营管理处、图书馆、各二级学院、校团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团委书记兼任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可设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主管科技的老师担任,成员由各学院负责科技的辅导员或者团委书记组成)负责各项日常工作的督导落实。
第四条我校在校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接受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在各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直接指导下,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规划、组织、领导、协调,对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批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将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纳入学院考核体系等。
团委: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将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教务处:做好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结合;完成科技创新学分和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认定。
科技处: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财务处:提供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支持。
资产设备处:应创造条件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场地和设备支持。
人事处:负责将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纳入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中,并作为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动博士生、硕士生广泛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负责博士生、硕士生的科研立项工作。
学院: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协会,承担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科技活动的工作任务,联络各院级科协,指导各个专业科技社团开展创新创业工作。
科协由校团委统一领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专家负责业务指导。
第七条大学生科技协会下设院级分会和其他学术社团,隶属校院两级管理,学院科协下设年级科协,团支部设科技委员,形成科技活动工作组织网络。
大学生科技协会负责全校科技社团的登记注册、日常管理和科技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安排。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立项采用申报制(国家和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除外),一般每学期初申报,每学年申报两次,申报项目首先提交基本计划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学院专家组审查后,报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予以立项。
第九条科技创新项目应充分体现“面向创新、面向应用、面向市场”的原则,对一般没有实用意义、创新意义、论文无法发表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条所有项目申报、科技立项工作及大学生科技活动经费申报、使用按学生组团、导师指导、项目确定、学院初审、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团委(教务处)备案监督的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在实训中心及各开放实验室设立创新基地,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费支持时,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学院专家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提前预支部分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项目结题时,需提供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并报请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审批后,正式结题。
第十四条活动项目在结题后1周内,接受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家组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同时完成经费报销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所获成果可以参加相对应的科技比赛,并鼓励项目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便于解决经费和成果转化。
第四章指导教师职责与奖励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队伍,负责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审核和指导,结合专业特色,落实教授和新引进的人才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要求,将指导教师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具有专业特色的比赛项目,要尽量由相应的教研室组织承办,培养高水平的作品,并形成传统,学校提供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本校在校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主要由校内教师或专家担任,也可视情况外聘。
指导教师经项目团队邀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聘任,同时接受领导小组领导和考核。
第十九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实际技术问题。
(二)指导学生制订科技创新活动计划和工作日程表。
(三)为科技项目团队正常的科研活动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客观条件。
第二十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奖励
1.对于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各学院应该根据所获成绩提供基本的补助或津贴。
2.对于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的奖励按照《石油大学(华东)教学类成果奖励办法》(石大东发〔2002〕81号)执行,其教学当量学时按以下公式计算:H=2∑(S×N),式中S为学生获得的学科竞赛创新学分数,N为相应学生人数。
3.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大学生在“挑战杯”等重大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的,晋升副教授时视为满足成果要求;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晋升教授时视为满足成果要求(中石大东发[2007] 51号)。
(具体比赛项目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教师除享受规定的奖励外,一般不由学校另算科研工作量,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对获奖项目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用于资助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参加科技竞赛和学术活动,表彰大学生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和个人。
各学院也应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三条基金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
2、校团委及各学院经费划拨;
3、有关单位个人及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基金使用
1、参加全国及省部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机器人大赛等;
2、组织大学生开展各类科技科普活动,如讲座、竞赛、成果展览等;
3、资助大学生申请专利;
4、扶持一批学生观摩国内外高层次的各类学生科技创新竞赛;
5、表彰大学生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奖励分五个方面:
1、辅助学分奖励: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生辅助培养计划》(中石大东发〔2008〕79号)执行;
2、创新学分奖励: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生科技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执行,获得的创新学分可以按照公选课计入综合测评成绩。
(创新学分认定比赛见附件)
3、奖学金奖励: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奖学金管理细则》执行,各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情况,将一些重要比赛的获奖者作为本年度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得者。
4、保研政策:在“挑战杯”系列大赛等大型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全国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者,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中其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
5、表彰奖励:每年学校对科技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评选科技之星、科技活动积极分子等。
第七章技术保护和技术转让
第二十六条学生科研成果的参与者、指导者对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须申请专利的成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以本人或大学生科协的名义提出申请,由大学生科协负责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生科技成果完成后,应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推广,转让合同由学校与乙方签订。
技术转让和许可贸易的收益分配原则上20%用于基金收入,80%归课题小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中的大学生指在我校注册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一览表
附件2: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1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