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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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
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16
•【字号】张政办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三章协助保障
第四章信息保障
第五章信用保障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采取的涉税涉费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征收保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合作、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为加强对全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人民政府协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分管副局长
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根据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需要确定和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税费征收保障具体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协助税费征收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税费征收保障职责,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关工作,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要按照保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资料安全。
第三章协助保障
第八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监控,做好税费征收管理。
第九条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经营性收费的票据,均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要完善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流程,实行工程竣工验收清税协作机制,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在本市缴纳税款的完(免)税凭证,并留存完(免)税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条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依法行使职务、征收税费和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等措施时给予大力支持和协作配合。
(一)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充分听取税务部门意见,使之与本级次税费源相适应;协助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加强项目费用支出和支付凭证的监督管理,对非税收入中的涉税项目收入款项和工资薪金、劳务费用支出款项,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督促政府采购项目确认的供应商提供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国资监管部门:及时将涉及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等事宜的处置意见告知税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告知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清算工作。
(三)公安部门:建立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依法查处逃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对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对税务部门依法向涉税违法当事人调查取证、提请实施阻止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给予支持协助,加大对妨碍税费征收执法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税务部门因税费征收管理,需要查询确认纳税人以及其他人员身份证明、户籍人口信息、户籍成员关系信息、居住情况、宾馆酒店住宿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船税依法纳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在税务部门依法扣押、查封车辆期间,根据税务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再为扣押、查封车辆办理过户手续。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
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复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收到税务部门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
对申请办理转移不动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完税信息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或者免征税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积极推进存量房预告登记,并主动将预告登记结果推送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费征收相关工作。
建设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方便市县业务网上申请,与审批、交易、税务等业务协同联办,实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全环节在线一窗办事。
在此基础上,与一体化平台对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征收一体化管理,运用房地产评税系统做好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协助税务部门强化房地产税费源泉管控。
(五)人民法院:在职业放贷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包括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税务部门经核实认定应当征收税费的,人民法院依据税务部门函件告知当事人欠税费事宜,并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部门指定账户。
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税收债权。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部门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部门。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缴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费。
(六)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时,积极推行实名验证,并与税务部门建立多证合一登记数据传输和比对修正机制,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时,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申
报记录,申请人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税务部门实施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联合惩戒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对未向税务部门结清应缴税费的,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并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建筑市场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协助税务部门加快不动产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建安成本价格评估,支撑纳税缴费业务联办和信息共享;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对建筑业、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税费征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确认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
及时将工程项目开工情况告知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开展税费征收相关工作。
(八)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
(九)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民营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民营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征收管理,督促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确认纳税人及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等信息。
(十)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建立健全旅游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相应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等级评定包括酒店(民宿)星级评定、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及旅行社、旅游演艺场所等级评定;依法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对旅游业、娱乐业的税费征收管理,督促各旅游业市场主体依法履
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加快“智慧旅游”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一)科技部门: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骗取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资格以及伪造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协作共治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教育部门: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征管,督促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确认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的学籍(考籍)信息等。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公路工程招投标与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对出租车、客货车、旅游车、网约车的税费征收管理,督促各运输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社保费征收管理,对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等情况的,共同参与调查核实,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定期联合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实行分类管理;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确认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十六)医保部门: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并将纳税信用评
价结果作为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内容;依法协助税务部门规范对药品零售业的税收征管,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医保刷卡信息和大病医疗信息,督促药品零售业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或者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等情况的,共同参与调查核实,保障职工的医保权益。
(十七)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公证行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服务对象的税费征收管理。
(十八)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将应税收入完税情况作为必审项目;对白条入账或者假发票入账的要责令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其他涉税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并责成被审计单位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十九)民政部门: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确认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协助查处涉嫌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对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资料。
(二十)张家界海关: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进出口货物纳税情况进行查询时,依法予以协助。
(二十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搭建、提供数据交换的软硬件环境,牵头组织实施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协助税务部门查询涉税共享信息。
(二十二)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实施银行账户开设、存贷款、经营资金往来信息查询,实施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予以协助;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实施
POS机刷卡、网上办税和个体工商户税费批量扣缴。
(二十三)拍卖机构:受托拍卖财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交付委托人。
(二十四)征收拆迁机构、各类投资公司:企业因规划需要拆迁时,将相关企业获得补偿的信息通报主管税务部门。
(二十五)残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每年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二十六)总工会:督促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尽快成立工会组织;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工会经费征缴的各类政策依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缴费义务人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后,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部门。
(二十七)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的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户外宣传栏(屏)、融媒体中心、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为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为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费相关舆论引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协调微信、微博、自媒体等新媒体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涉税费宣传内容,并为税务部门在各平台开设账号及所需权限提供支持。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将税费宣传统筹纳入年度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并提供免费发布资源,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公益性税费宣传,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遵从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
(二十八)专业资格认定部门和单位:在税务部门提请专业资格认定申请时予以配合,协助出具专业认定意见。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
税务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关设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应急部门协助税务部门确定相关设备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发展改革部门在税务部门提请价格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价格认定工作。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部门核实非营利组织减免税资格时,依法予以协助。
(二十九)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已享受税费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或者发现其他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停止对其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费;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十)对未列明保障职责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和已列税费征收保障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由领导小组根据税费征收保障需要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漏征漏管户清理、纳税人非正常状态跟踪调查,不动产租赁、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征管,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
建立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优势,纵向推动、横向联动,不断夯实涉税费基础信息采集、税费源调查摸底、催报催缴、优惠政策落实、便民办税缴费等征缴服务基础工作。
第四章信息保障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便捷交换和共享。
第十三条涉税信息获取实行目录管理。
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修订和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目录内容应当明确涉税信息的名称、内容、字段、
途径、频次、来源单位等标准格式。
第十四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涉税信息获取目录原则上按年修订调整。
需要修订涉税信息获取目录的,由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于每年第1季度前提出修订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因法律、法规变化,需要临时修订涉税信息获取目录的,由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提出修订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涉税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优先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或者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信息共享。
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无法满足信息共享需求,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协商采用其他高效便利的信息共享渠道,并将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共享涉税信息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涉税信息利用情况专题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情况。
第五章信用保障
第十八条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纳税守信联合激励、纳税失信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强化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税收诚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纳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纳税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税务部门公告、通报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开展纳税守信联合激励:
(一)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披露、公示A级纳税人信用级别信息。
(二)各有关部门在财政性资金、供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市场准入、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投融资等方面优先考虑纳税诚信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精神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三)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以征信互认、信息共享为基础的银税合作机制,通过“银税互动”,银行以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及企业缴税记录作为直接授信依据,向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为守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四)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纳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进一步推动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应用“互联网+监管”方式,推送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和税收违法“黑名单”至相关部门,强化联合惩戒。
将不依法诚信纳税和骗取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当事人及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1.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发展改革部门限制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审核招投标主体资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