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诊断性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诊断性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5.04
•【字号】济安监发[2010]29号
•【施行日期】2010.05.0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
业开展诊断性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对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危险源监控手段和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研究,市安监局决定自5月4日至6月30日期间,组织专家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诊断性安全大检查活动,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指南》中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地下非煤矿山诊断性安全检查大纲
二0一0年五月四日关于加强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工作,继续深化“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
管、企业抓整改”的工作机制,规范检查形式,细化检查内容,强化检查效果,及时发现和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查找确定各类危险源和隐患级别,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级监管职责,突出预防重特大事故,突出排查治理重特大隐患,突出落实各项危险源监控措施,从监控对象、监控方式、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和隐患整治等诸方面,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监控、监管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进和提高,切实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二、确定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的原则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以下原则确定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一)自然危害因素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冲击地压等危险、有害因素的;
(二)矿业开采秩序混乱,存在超层越界、互相贯通,容易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容易造成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的;
(四)事故隐患多,技术装备水平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近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生产情况,结合其他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对下年度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新调整和确定,并将调整确定后的名单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三、工作重点
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应当列入各县(市)区安监局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日常监控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有关制度,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开展诊断性安全检查。
根据《地下非煤矿山诊断性安全检查大纲》(见附件)要求,市局将精心组织水文、地质、采矿、机械、电气、爆破、防治水等有关方面专家,在5月4日至6月30日对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诊断性安全检查。
诊断性安全检查结束后,形成每个企业诊断性安全检查报告。
报告要客观真实,指出的问题要力求全面准确,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局出具的诊断性安全检查报告、季节、气候变化情况和企业改制、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变化情况,针对不同类型非煤矿山生产作业特点和危险、有害因素的程度,建立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周密制订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抽取安全检查表的部分内容对重点地下监控非煤矿山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二)突出诊断性安全检查重点。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要以水文地质资料齐全可靠程度、探防水措施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为重点;存在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涌出危险的矿山,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以电气设备和气体检测仪器的配备、防止气体突出的措施、急救装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为重点;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的,要以按设计进行开采、矿房矿柱的留设以及采空区的监控、预测预报等为重点;提升运输要以安全设施的齐全可靠为重点;爆破器材要以储存、使用等制度的完善和回风风流是否直接进入矿井的总回风巷道等为重点。
(三)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指南》中的执法建议予以分类,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人、资金、措施和时限,切实做好跟踪督查和检查验收。
对逾期未整改的,
要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一时确实不能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执法建议中的A、B 类)和危险源,要落实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在隐患整改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和市安监局备案。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市管企业隐患的整改、落实、督查工作;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隐患的整改、落实和督查工作。
(四)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的定期检查和诊断性检查以及日常监控情况,要建立起档案规范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定期检查方案、安全检查表、诊断性报告、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论、存在隐患、依法处罚、整改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情况等。
四、措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全市非煤矿山量大面广、安全生产状况参差不齐,做好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是杜绝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是稳定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途径。
市局将于每年上半年5、6月份,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重点监控企业全面开展诊断性安全检查,以指导和促进各县(市)区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
各县(市)区要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做出计划,与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重点监控企业在控、可控。
(二)落实责任,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重点监控地下矿山监管工作力度。
市安监局每季度对市管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隐患(A、B类)的整改、落实和危险源监控措施进行一次督查,每半年对C类及以下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每一家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检查,针对各企业的特点,逐一落实严格的监控责任和监管措施,每季度对本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隐患(A、B类)的整改、落实和危险源监控措施进行一次督查,每半年对C类及以下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报
同级政府和市安监局备案。
同时要发挥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不间断地对重点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发挥本县(市)区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在每年的汛期、高温等事故多发期和重大节日、重要敏感时期来临前,组织专家对每个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隐患排查工作;要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作用,检查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及时总结,推动重点监控矿山企业监管工作不断深入。
各县(市)区要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定期检查和诊断性安全检查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将检查的做法,取得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以便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强化监管,推动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
地下非煤矿山诊断性安全检查大纲
一、安全管理检查
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
备注:一、执法建议分为五大类,其具体意义如下:
(一)A类项不符合要求,立即停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二)B类项不符合要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
(三)C类项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
(四)D类项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
(五)E类项不符合要求,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本指南给出的各执法建议,指的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首次发现矿山企业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的相应处罚建议,若是矿山企业不予执行或未达到相应的整改要求,再次处罚应依法加重处罚。
二、伴生煤地下非煤矿山通风系统和电气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
求,达不到的应列入B类以上执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