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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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法律另有规定的”主要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该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行为时在6个月后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在2年后被其他行政机关发现,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集中精力查处案件,克服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防止因事过境迁而增加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减少行政处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时效届满而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处罚,是不是意味着放纵违法,让违法分子有机可乘呢?事实上违法行为人在追诉期内没有再实施违法行为,不再危害社会,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再惩罚也没有意义了。
法律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是为了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蔓延,
教育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遵守国家法律,这正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很容易理解,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完毕的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追责时效。
上述规定中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含义又是什么呢?
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由于同一个或者概括的同一违法目的,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而触犯同一个法条的情况。
比如在不长的时间内多次贩卖盗版光盘、多次制售伪劣食品等,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
对于有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各个行为也是单独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性质相同,所以视为一个行为进行处理。
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
比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5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期限;施工噪音扰民,这些行为虽然经过的时间可能较长,但实质上只是一个行为,因此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再比如《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以及工商管理中的无照经营都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态。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违法行为,由于界定非常模糊,国家有关部门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是否属于继续状态。
最后应当提醒的是,超过追究时效不再予以处罚不等于就默认为该行为就合法了,该行为仍然构成违法,只是不再处罚而已,但行政机关仍然可以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比如责令改正,否则违法行为或其结果继续存在就与立法本意相违背了。
所以,试图钻时效空子的想法是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