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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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 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 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
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多项选择)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 还请求权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由于让与担保具有一定缺陷,《物权法》未作规 定。
(三)中外质权沿革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 合同生效后的效力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 人交付质物,否则构成违约。出质人交付质物, 质押权成立暨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含义是: 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 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使得债权行为 与物权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
《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 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 以接受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 所有。
2、质权的生效----交付
(1)《担保法》之缺陷 (2)《物权法》之完善 (3)关于交付的理解
质物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金钱以特户、 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详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 的专用帐户。
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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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 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答:丙先拿走110万元;余10万元由乙优先受偿; 乙的其余90万元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由甲负责偿还。 这是因为,乙的质权尚在,但无对抗力。
第三,约定与交付不一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质押 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 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 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 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 月5日甲仅将3辆汽车开到乙处,乙未表示 异议,予以接受。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68条。
(2)收取孳息
第一、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 权收取质物孳息
第二、该孳息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收 取”并非“所有”之义
第三、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 方便对其主张质权
第四、该孳息应首先抵充收取孳息而生的 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甲欠乙债2000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以 母牛一头出质给乙。7月3日,母牛生牛犊一头, 乙接生并喂养之。9月1日后,甲不能还钱。遂 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款1800元,牛犊得款 500元。乙举证说,两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 花费149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抵押权与质权的主要不同之处
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 必须转移占有。 2、标的物不尽相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动产; 而质权的标的则为动产和财产权利。
(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质权人的权利 2、出质人的权利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 (5)转质权 (6)放弃质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 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 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于家中车库。
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质权何时设立(生效)?
答:3月1日汽车质押合同生效; 3月5日质权设立。
(3)关于交付的理解
第一,交付是否属于强行性规范? 第二,先占有后返还,质权能否对抗第三人? 第三,约定与交付不一致,以何为准? 第四,是否及于从物?
法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不动产质权 两种制度。
德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因有不动产抵押权,所以没有不动产质权。
日本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 和权利质权三种。
我国质权制度的立法发展
《民法通则》(1987.1) 《担保法》(1995.10) 《物权法》 (2007.10)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效力
第一,出质人对质 物无处分权 第二,出质人合法 占有质物 第三,质权人善意 第四,质押合同已 成立,质物已交付
第一,质权人取得 动产质权 第二,因质权人行 使质权给质物所有 人造成的损失,由 出质人承担。
4、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 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关于质权生效的要件问题《物权法》克服 了《担保法》的不足。
★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 标的物的质权。
第三节 质权
※ 一、质权的概述 ※ 二、动产质权
三、权利质权
一、质权的概述
★ (一)质权的概念
(二)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三)中外质权制度的沿革(补充)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以成立的担保物权。
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人是否丧失所有权?
问:该质权是否生效?若生效,标的 是什么?
答:生效;标的为3辆汽车。
第四,是否及于从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 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 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
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
答:否。
第二, 先占有后返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质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 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 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 到乙处交给乙以后,乙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 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 将此5辆汽车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 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 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开到乙处,乙藏于家中车库。在9月3日实现质权时
发现,这5辆车原各有一只备胎,现均放在甲的家中。
问:乙可否请求一同拍卖该5辆汽车中的备胎并优先
受偿?
答:不可
质权可否善意取得
甲欠乙债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质 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申 请拍卖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入 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并证明该音响乃 属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不 料甲做出如此事来。
2020/4/1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质权
2、质权的生效(交付) 3、质权的善意取得(补充)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质权 4、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1、质权合同
动产质权的设立,多因法律行为而 取得,要求有合同。 (见《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
1、质权合同
问:乙是否可以行使质权?
答:可以。
3、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 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 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 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 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 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否。如丧失所有权则为让与担保。
质权与抵押权相似之处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 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与营业质权
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当铺、典当行等所享 有的权利称为营业质权。
营业质权,是指由出当人以自己的珠宝首饰、衣物、 钟表等动产交付给当铺占有,当铺支付当价,在约定 期限内,出当人归还当价并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时, 当铺则返还当物,出当人逾期不归还当价的,当物即 归当铺所有或者由当铺予以拍卖、变卖并取得其价金 的担保物权制度。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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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答案:AD
(3)质权的保全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 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 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 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 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 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 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担保法》之缺陷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质押合同 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
第一,交付属强行性规范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 律的强行性规定,依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 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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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 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假设3月 2日,甲乙又决定,由于乙家车库无处存车, 并出于对甲的信任,汽车仍存放于甲家中, 乙每天看望一次。 问:该质权是否生效?
(1)占有质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 二款)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 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 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 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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