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宪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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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2-20
作者简介:沈桥林(1965-),男,江西都昌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
要研究法理学、宪法学。
解读新宪政论
沈桥林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27)
摘要:《新宪政论》是新宪政论的奠基之作和纲领性文件。
新宪政论并不是一个新的宪政思想学派,也没有建立一套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而只能说是一种思潮、一种方法,甚至还只是一种探索。
但新宪政论者的各种观点具有共同的知识渊源和共同的主题,正是这些构成了新宪政论的共性和特征。
新宪政论将宪政制度的设计从传统的政治领域,引向了经济和社会领域,让原本属于“形而上”的宪政理论溶入了公民的现实生活,从而拓展了宪政的空间,开辟了宪政的视野,为宪政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
关键词:新宪政论;制度设计;泛化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79(2005)0320037204
U nscrambling N e w Constitutionalism
SHE N Qiao 2lin
(P olitics and Law C ollege ,Jiangxi N 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27,China )
Abstract :New constitutionalism generated in the western s ociety which is suffused with severe s ocial cri 2sises and great changes.Its purpose is to design the political system for the g ood s ociety.In order to achieve their purpose ,the people who are new constitutionalism have generalized the constitutionalism.This article presents the study condition and basic standpoints of new constitutionalism ,makes any evalu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author ’s s ome thinking.
K ey w ords :new constitutionalism ;designing system ;generalization
20世纪90年代,世界形势风云变幻。
新宪政论者认为,当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模式都没有能够为美好社会提供一个可用的模式,相反却增加了与自由、民主、平等及可持续发展等主体价值的矛盾。
因此,他们希望能够为美好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为重建一个真正的世界政治经济体制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于是,新宪政论的主要推动者和鼓吹者,美国马里兰大学政府和政治学系的斯蒂芬・L ・埃尔金教授
(S tephen L.E lkin )和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副教授(K arol Ed 2ward S oltan )在90年代创设了“美好社会政治经济学委员会”(C ommittee on the P olitical Economy of the g ood s ociety ,简称PEG S ),作为新宪政论的主要研究机构。
到目前为止,PEG S
共出版了三本图书,第一本是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于1993
年出版的《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New con 2stitutionalism :Designing P olitical Institutions for a G ood S ociety )(以下简称《新宪政论》),第二本是由宾夕法尼亚州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的《美好社会的宪法》(The C onstitution of G ood S o 2cieties ),第三本是由宾夕法尼亚州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的《公民能力与民主制度》(Citizen C om petence and Dem ocratic In 2stitutions )。
《新宪政论》一书是PEG S 出版的第一部学术性著作,被列为委员会文丛(PEG S PAPERS )第一卷。
该书由斯蒂芬・L ・埃尔金和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主编,书中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新宪政论的概念、主题、结构、方法和基本理论,可以说是新宪政论的奠基之作和纲领性文件。
一、新宪政论新在哪里
第38卷第3期2005年5月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angxi N ormal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s )V ol.38N o.3 May.2005
新宪政论并不是一个新的宪政思想学派,也没有建立一套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而只能说是一种思潮、一种方法,甚至还只是一种探索。
但新宪政论者的各种观点具有共同的知识渊源和共同的主题,正是这些构成了新宪政论的共性和特征。
下面尝试着对新宪政论的基本内容作几点概括。
1.设计者的研究视角
新宪政论旗帜鲜明地强调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
索乌坦在《新宪政论》第一章开篇即开宗明义地说道:“新宪政论是以一种建设性的激情为基础的:它对目前社会科学中朝着制度主义的转向做出了贡献,并对最近以来的政治经济学的复兴起了很大作用。
它是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的一个纲领。
”[1](P5)“设计者的视角”是新宪政论者研究政治制度的崭新视角。
何谓设计者的视角?简单地说,就是制度创造者的视角。
新宪政论者认为,现实社会中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制度模式,人们需要设计或创造制度,而不是在现有制度中进行选择。
“设计者的视角”就是要设计政治制度,用来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福利。
为此,设计者关注从最小规模的设计到最大规模的设计。
最小规模的设计包括对个人的行为,例如对足球场上的传球动作的设计,因为这样的个人行为是人主观创造的产物,而不是环境力量作用的被动结果。
最大规模的设计包括为大的集体制定稳定的制度,例如起草宪法。
至于设计者是谁,新宪政论者不再是抽象地强调人民主权,不再把设计重任赋予抽象的“人民”。
由于新宪政论对制度的广义理解,强调关注社会实践和社会问题,并将最小规模的设计到最大规模的设计纳入其宪政视野,决定了新宪政论的制度设计者不可能是少数人或是抽象的人民,而必然是“每个具体的个人”,即公民。
在新宪政论者看来,宪政设计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实践过程。
宪政设计既不像设计一座桥梁那样是一次性的事务,也不是少数社会工程师能够完成的。
制度的设计包括它们的创造和改革,是一项持续不断的事业,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
在他们看来,宪政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制度的形成是“作为设计者的每个个人”参加探索的结果。
在制度设计的人性论基础方面,新宪政论试图克服以往各种关于人类动机的狭义概念的不恰当性。
一方面,他们反对忽视人类灵魂阴暗面的那种设计的论点,新宪政论者认为,这种设计只是一种试图把乌托邦变为宪政现实的徒劳挣扎。
另一方面,他们又反对以个人利益为惟一动机的设计,反对像公共选择理论那样,在所有的决策领域彻底地贯彻“理性经济人”假设。
在人类动机问题上,新宪政论者没有从思辩推理或逻辑演绎中得出其主张,而是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对美国政体的分析得出自己的认识。
他们认为,人不是完善的,有自私的一面,但同时人也是可以塑造的,人们的宪政精神可以在宪政实践中养成。
正因为如此,新宪政论者特别关注公民美德的教育和培养,关注公民政治行动能力的提高,强调要培养为适当地发挥立宪政体功能所需要的那种个性。
新宪政论者认为,宪政具有教育性和道德性,宪政能够逐渐形成那些在其中活动的个人的性格。
索乌坦和埃尔金甚至主张,社会科学的关键任务是提高政治行动者设计制度以达到有价值的政治目标的能力。
[1](P3)
新宪政论者还反对把制度仅仅看成是工具,主张对工具理性的批判,并把对工具理性的批判看成是其一个普遍的主题。
“在设计制度时,我们不仅关注于选择达到某种既定目标的最佳手段,我们还关注于更多的东西,尽管这些东西是什么,以及对于随制度设计而来的是什么,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1](P17-18)
关于制度设计的目的,新宪政论者认为,设计者的目的有二:一是促进政治理论对政治实践的关注,摆脱政治理论的“纯科学”窘境,进而将政治研究的重点导向如何改善政治制度。
二是试图发展出一些有助于建立理想政治秩序的制度设计原则,并以此指导各种制度结合成一个可行的宪政整体。
2.泛化的宪政
传统的宪政论以古典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从“社会契约”出发,认为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保障的目的,需要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画定一条明确的界限,宪政的核心就在于把这条界限写进宪法,并且以各种制度来维护这条界限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基于这样的认识,在传统的宪政论里,对于一个政府,宪政所关心的不是它能做什么,而是它不能做什么,其结果就是“有限政府”。
新宪政论者首先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了批评。
他们认为,自由主义理论通常是用高度抽象的方式写成的,自由主义意味着按原则行事,而按原则行事逻辑上就意味着在行动之前必然存在某种原则。
“对实用自由主义者来说,这似乎既是一种不现实的,又是一种过份形式化的研究问题的态度。
我们在行动之前不一定知道我们的原则是什么。
”[1] (P121)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要求显然无法真正在宪政生活中实现。
新宪政论者在指出古典自由主义的不足之后,以实用自由主义替代之作为其宪政论的理论基础。
他们认为,在古典自由主义中通常被划分为“私人的”制度和联系,有其“公共的”一面。
许多“有目的的企业”具有公共的和政治的性质,它们是政治秩序的一部分。
“对实用的自由主义来说,人类的一切联系都是执行公共任务的方式,而这一切都要由公共生活的规范作出适当的评价。
”“这意味着管理一个企业和管理一个国家一样是政治思想的一个主题。
”[1](P123)这样一来,新宪政论就模糊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突破了传统宪政概念的框架,将宪政的概念从仅适用于国家扩展到了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私人的管理机构,甚至扩展到了一切社会领域。
在新宪政论者看来,不论什么制度,只要有公共利益的目标存在,就将被纳入设计者的范围,不可拒绝地成为宪政的一部分。
为了说明国家权力之外的领域也必须受到约束,他们还举了许多例子,如:禁止不公平交易、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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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生产者主权、劳资关系管理的宪政化、在私人企业内部发展工业法治,等等。
新宪政论者甚至认为,由圣雄甘地发展起来的非暴力的群众运动也是一种宪政化的、自我限制的革命,即认为抗议和起义也可以宪政化。
在宪政的价值方面,新宪政论者也主张将传统宪政主义的价值取向导向多元化。
长期以来,宪政的价值一直被认为是通过规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新宪政论者反对对宪政价值作这样狭义的理解,“反对那种认为宪政的目标仅仅在于通过限制政府的作用和权力来保护个人自由的观点。
”[1](P7)新宪政论强调,其宪政理论不应只是对限制政治权力这一传统给予必要的关注,制度的存在及其构成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包含“有限政府”在内的更多的价值,包括经济效率、民主管理和公民精神等。
也就是说,宪政的价值不应停留于“有限政府”,而必须拓展为,让政府既是“有限政府”,又是“有效政府”。
新宪政论认为,民主政府应当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
在设计能够明智地解决问题的政治制度时,“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
”[1](P152)在《新宪政论》里,作者们相信,宪政理论应当超越对专横地行使政治权力加以限制的主张,它应当并且能够通过人们的设计,实现经济效率、民主管理以及其他有益的政治目标。
在新宪政论那里,传统的宪政功能也得到明显扩大。
新宪政论者认为,在设计一组将要构成任何政体的政治制度时,必须注意这些制度的三项用途:(1)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2)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3)有助于形成公民的性格。
[10]在这里,新宪政论把宪政的功能扩大到了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公民美德的养成。
可见,新宪政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传统的宪政理论。
它是一种泛宪政论,或者说只是一种与宪政有关的理论。
3.控权对象的广泛性和控权方式的多样性
宪政即限权政治,宪政意味着“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
但传统宪政理论着力控制的仅仅是国家的公权力,其它权力则不在传统宪政的控制之列。
至于控权方式,传统宪政强调的也主要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新宪政论尽管也认为对权力的控制是必要的,并把控权内容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
但与传统的宪政论相比,新宪政论在控权的对象和方式上都有很大发展。
“它旨在以多种方式限制权力,不一定通过法律限制,并且提供保护,使个人免遭一切形式的专横权力之害,无论是大规模的权力(例如政府或公司的)还是小规模的权力(例如在交易中)。
”[1](P106-107)
新宪政论认为,政府权力并不是个人权利的惟一威胁。
“任何集中的社会权力都可能构成对私人权利的威胁。
”[1] (P127)他们认为,当今社会,需要控制的权力远不只是国家权力,还必须涵盖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那部分权力。
由于这些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福利国家在以往的运作中出现了危机。
要克服这一危机,就必须将这部分谋求社会福利的权力同样纳入宪政制度框架之内,并加以约束。
根据他们的观点,在权力日益社会化的今天,不管什么权力,只要是权威性的,只要对公共利益会产生影响,就必须加以约束。
这就将传统宪政的控权对象扩展到了一个广泛的领域。
与控权对象的广泛性相对应,在控权方式上,新宪政论也突破了以正规的法律形式控制权力的传统控权框架,转而寻求社会力量控权,发挥非正式手段的控权作用。
新宪政论者推崇林德布洛姆和达尔对非正式形式控权的研究。
“林德布洛姆看到了正规的政治制度以外的市场和企业的经济制度可以作为控制的补充方法。
达尔则看到了关于利益、精英信仰和组织的社会学可以作为约束政治权力的手段。
”[1](P31)在林德布洛姆看来,政治生活的基本问题是人民大众的福利取决于握有政治权力的少数领导人作出的决策,而这些政治家们的决策往往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真正有利于大众,必须从权力行使的“过程”着手控权,扩大作出社会决策时的考虑范围,这就需要发挥市场和企业的制约作用。
达尔则认为,对于政治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的真正保证不可能从政府的内部安排中找到,传统的限制政治权力的方法,在任何情况下大都是为保持不适当的特权服务的。
“对于专横地行使权力的有效限制来源于这样一些情况的某种结合,这些情况是:政治精英们对于限制行使权力所作的承诺,多种利益集团的存在,而最重要的是,多种自治组织的存在。
”[1](P32)在达尔看来,有限政府的真正保证来自社会学而不是狭义的政治学。
为有效限制政治权力,必须从社会学上着手,发展自治组织,促进社会多元化。
可见,新宪政论者在肯定传统的控权方式之余,还特别注重将控权方式推向多样化,以适应对不同权力进行控制的需要。
二、新宪政论的意义和启示
新宪政论的产生源于对问题的关注与反思,新宪政论者都强调关注政治实践、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停留于咀嚼和消化经过筛选的政治数据,他们的研究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实践的政治科学,或者说是“要表明一种倾向于实践意识的制度论思想的政治科学可能会是什么样子”[1](P4)。
新宪政论把宪法学看作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并提出了“宪政社会科学”概念,认为关于宪法的研究不仅仅是法学的任务,同时也应当是政治学和经济学的任务。
新宪政论的研究人员主要也不是宪法学学者,而是政治学学者。
他们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来研究政治经济现象。
在具体研究中,他们将最小规模的设计到最大规模的设计,将一个企业的管理到一个国家的管理,通通纳入其研究视野,作为宪政的议题。
其研究方法和思想渊源都远远超出了经典的宪政理论,尤其是在研究中导入了经济的分析方法。
新宪政论还认为,对政治权力的真正有效的控制来自市场和社会,在宪政设计中,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对待利益集团、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多元化的状况。
这样一种泛化了的宪政理论之所以被称为新宪政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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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沈桥林 解读新宪政论
据新宪政论者自己的说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从宪政一词的原始意义而言,宪政一词的英文为C onstitutionlism,其词根为C onstitute,即制定、建构之意,这正好与新宪政论的制度“设计”相符。
二是新宪政论者都关注政治体制问题,关注政治制度怎样才能汇集成全面的政治体制,并认为他们的这些研究都“有助于界定良好的政治体制的宪法。
”三是新宪政论者都对宪政概念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他们都反对狭义的宪政概念,并将对狭义宪政概念的批评作为研究的附带论题。
然而,这种泛化了的宪政理论还是“宪政”论吗?从最小规模的设计到最大规模的设计必然产生的普遍存在的政治制度,是否都是宪政的外延?一个学科、一种理论是否还应该坚持一些基本的范畴和原理?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是否都具有经济的属性,是否都能够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解决?而且,新宪政论一方面着眼于细小的具体问题的解决和设计,另一方面又宣称,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要找出一些能够广泛运用于各种制度和各种文化的、有助于建立理想政治秩序的制度设计原则,这是否能够做得到?
当然,不管怎样,新宪政论的积极意义是我们无论如何
也不能否认的。
新宪政论是权力社会化时代的产物,是由当今世界出现的各种问题催生的。
它的产生,适应了社会发展,回应了社会问题,它提醒了我们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社会实践,应当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新宪政论将宪政制度的设计从传统的政治领域,引向了经济和社会领域,让原本属于“形而上”的宪政理论溶入了公民的现实生活,从而拓展了宪政的空间,开辟了宪政的视野,为宪政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
这样一种理论不管还应不应该称之为宪政论,但它对宪政研究的启示意义则是不可否认的。
尤其是新宪政论强调公民宪政精神的教育和培养,关注公民美德,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给了我们极好的启示。
(本文受益于博士生同学举办的《新宪政论》读书沙龙,尤其是腾宏庆同学。
谨此致谢。
)
参考文献:
[1]〔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M].周叶谦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责任编辑:余小江)
(上接第32页)
在探索中,他逐步认识到书斋中超然的学术研究并不能遏制社会矛盾的加剧、不能改变整个民族的现实命运时,便毅然由学者转化为战士了。
在探索中,他认识到民主、和平是中国唯一的出路,明白了人民的力量是要胜利的,真理是永远存在的。
在探索中,他遇到许许多多的曲折和障碍并没有退缩,这种可贵的追求精神充分展示了现代知识分子的风采。
我们还清楚地看到,闻一多的爱常常伴随着忘我精神,为了他所爱的祖国和人民,为了他心中的理想,他可以牺牲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充分表现了一个“战士”的崇高品德。
雨果曾说,万物升华通过火,人类升华通过爱。
闻一多用爱展示了他人格中最闪光的品格,展示了他的人性美。
他的胸怀在爱中得到拓展,他的情操在爱中得到冶炼,他的品格在爱中得到考验,他的思想在爱中得到升华。
爱是他的出发点,也是他最后的归宿。
人们常把文学家称为“职业的博爱者”、“人道主义的生产者”,诗人、学者、斗士的闻一多正是爱的播种者、耕耘者,他的爱的思想将永远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陶冶着人们的理想、道德、情操,培育着人们最美好的人性。
参考文献:
[1]闻一多.孤雁[A].闻一多文集・最后一次的讲演[Z].海
口:海南国际新闻出版社,1997.
[2]闻一多.太阳吟[A].闻一多文集・最后一次的讲演[Z].海
口:海南国际新闻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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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海南国际新闻出版社,1997.
[10]闻一多.《西南采风录》序[A].闻一多文集・时代的鼓手
[Z].海口:海南国际新闻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言 之)
04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