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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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法三

票据法三
2.变式汇票。
它是指票据关系中某一主体同时兼具有两个以上票据当事人身份或资格的汇票。
(四)我国的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根据我国目前票据法规的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汇票被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类,而商业汇票又被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这三种汇票实际上与票据法原理和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的汇票之定义并不完全符合,它们是我国旧有票据实践对汇票的特有分类,其行为规则也具有特殊性。
(五)光票与跟单汇票
根据汇票上是否附加有跟单承兑或跟单付款条件,可将国际支付中的"汇票"分为以下两类。
1.光票(Clean Bills)。它是指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付款银行仅根据票据即应依法承兑或付款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s)。它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而付款银行仅在收到符合条件的"汇票"和附带的单据时,方承兑或付款的"汇票"。跟单汇票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信用证押汇汇票。(2)承兑交单汇票。(3)付款交单汇票。
(三)得记载事项
得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它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定规则于票据上记载并仅依该记载内容而发生效力的事项。按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票据出票的得记载事项较为广泛。它通常包括担当付款人条款、预备付款人条款、利息与利率条款、担保责任免除条款、分期付款条款、禁止转让条款、承兑日期条款、免除作成拒绝证书条款、免除拒绝事实通知条款等。我国票据法规基于票据严格要式原则和票据统一印制规则,仅通过散见条文和有关法规确定了较少的得记载事项,它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债权让与说。
(2)保证行为说。
(3)所有权让与说。
(4)债权与物权契约说。
(5)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说。

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

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

第08 讲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十、三类(四种)票据简介(一)汇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1)银行汇票的联次①卡片联——出票行结算汇票借方凭证②汇票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联行往来借方凭证③解讫通知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做多余款贷方凭证④多余款通知联——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2)使用流程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各类票据的主要特征】十一、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一)“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委托关系—相对付款责任—不能追索(女朋友)承兑人—主债务人—绝对付款责任—可以追索(老婆)(二)“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与“承兑人的开户行”承兑人—票据当事人—可以追索承兑人开户行—非票据当事人—不能追索【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持该支票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P 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存款账户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B.乙公司可以向 P 银行追索C.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追索D.乙公司不可以向 P 银行追索『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出票人是票据的最终责任人,当后手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所以 A 正确。

支票的付款人承担相对付款责任,持票人不能向支票的付款人追索,所以 D 正确。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 1 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经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P 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后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 P 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存款账户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之后即为承兑人。

(三)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资格2.使用规定(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出票人的确定(谁打欠条)(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出票的记载事项提示:1.必须记载事项缺少其一,票据无效。

2.注意纸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名称和到期日。

【例题1·多选题】(2018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C.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发D.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答案】AB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方式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行使追索权的前提)3.承兑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变成票据的主债务人)4.收费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1.纸质票据电子化的要求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转电子)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3.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4.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5.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票据报销管理规定(3篇)

票据报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票据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及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票据报销应遵循真实、合法、合规、节约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票据报销范围第四条票据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客户、参加行业会议等产生的费用。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四)会议费:包括举办各类会议所产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包括员工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合理费用: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章票据报销程序第五条票据报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生费用后,应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

(二)填写《报销单》,详细列明报销事项、金额、用途等。

(三)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确保报销事项真实、合法。

(四)财务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包括票据的合规性、金额的准确性等。

(五)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报销单进行记账,并支付报销款项。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报销程序:(一)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确认后,可予以报销。

(二)报销金额较大的,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票据报销要求第七条票据报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票据真实、合法、合规,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二)报销单填写完整,内容真实,不得虚报冒领。

(三)报销事项与票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报销。

(四)报销金额准确,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票据报销审核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报销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三)报销金额是否准确。

(四)报销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3 票据结算(二)(支票、汇票、本票)

3  票据结算(二)(支票、汇票、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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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承兑绝对记载事项: 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 的事项包括: ①承兑文句; ②承兑日期; ③承兑人签章。 ①承兑文句 绝对记载事项 ③承兑人签章 二缺一不可 e.退回己承兑的汇票: 只有付款人将其已承兑的汇票退回到持票人 手中,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⑥ 交 存 票 款
出票人开户行 (承兑人)
⑤银行间结算资金
⑦划回票款
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行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 确定 1).商业汇票的出票(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 人 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①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 人以及其 他组织”; ②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③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 2) 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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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 单选题】A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6 万元的支票给B厂,因存款不足银行退票,为 此A公司将支付的赔偿金为( )元。 • • • • A.800 B.1000 C.320 D.1320
正确答案:C 赔偿金为(16000×2%) =320元。
5.支票的特点为: (1)以银行作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
(二、)支票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 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背书转让
6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7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 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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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 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

第3章应收票据

第3章应收票据

04
CATALOGUE
应收票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与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01
应收票据作为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02
列示金额应为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即面值减去已计提的坏账
准备。
如果应收票据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应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
03
息。
在利润表中的列示
01
应收票据的利息收入应计入财务费用,在利润表中 列示。
规范票据业务流程
制定详细的应收票据业务流程, 包括票据的开具、承兑、背书、 贴现等环节,确保业务操作的规 范化和标准化。
强化内部监督与审

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对应 收票据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审计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风险应对措施及效果评价
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识别出的信用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要求客户提供担 保、调整信用政策、加强催收等,以降低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
核算原则及方法
核算原则
应收票据的核算应遵循实际成本原则,即按照票据的面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 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核算方法
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应收票据的取得、转让、贴现和收回等情况。取得应收票据时,借记“应收 票据”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应收票据转让或贴现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 回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效果评价
对应收票据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包括风险识别准确 率、风险控制效果、风险损失率等指标,以便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 略。
持续改进
根据效果评价结果,对应收票据风险管理措施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第3章 票据市场 《金融市场》PPT课件

第3章  票据市场  《金融市场》PPT课件
质押开票
开出或承兑票据时实行全额质押
深发展、光大
6
票据回购
企业进行票据融资后可以随时赎回票据
光大
7
票据包买
信用创造货币,在票据包贴业务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延伸服务,为企业提供旨在解决企业众多异地购销结算问题
民生、光大
3.5我国的票据市场及运作实务
我国票据市场的运作实务1)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操作(1)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样式。(2)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3)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规则。
3.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2)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商业票据及债券也不同,后两者不是存款,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受存款保险法的保护,而存单则需缴纳准备金。存单的发行人是银行,信誉高;商业票据和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企业,信誉相对要差些。
3.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之所以能迅速形成市场,并在货币市场上起重要作用,还在于它具有以下别的金融工具所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的特性:第一,发行人通常是资本雄厚的大银行。第二,面额固定,且起点较高。第三,可以转让流通。第四,可获得接近金融市场利率的利息收益。
3.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年。存单不分段计息,不能提前支取,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计利息。(4)存单全部由银行通过营业柜台向投资者直接发售,不借助中介机构。(5)存单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最高限度,各发行银行能够在这个限度内自行调整,一般是在同期限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基础上,再加l~2个百分点,弹性不大。(6)银行以大额存单方式吸收的存款,要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3.3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2)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转让(1)贴现商业银行在贴现票据时,它将依据以下公式确定应贴现金额:贴现额=票据面额×(1-贴现率×到期天数÷360)(2)转贴现。(3)再贴现。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法第三章

票据法第三章

对上述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构成正当持 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票人取得的票据票面完备、合格 (二)在票据逾期前成为持票人 (三)持票人对票据曾有的拒付之事并不 知情 (四)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善意 (五)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六)受让票据时对票据让与人在票据所 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 (七)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的情形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只有合法 取得的票据,持有人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是指依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行为 的发生而占有票据。通常票据的取得途径 有以下两类: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 得。
(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依据发票人签 发票据的发票行为取得票据,或者是从无处分票据 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 1.从发票人取得。发票取得,指发票人作成票据,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而完成其发票行为时,票据持票 人即取得票据权利。发票行为是最初始的创设票据 权利的行为,发票人签发票据后,收款人实现了票 据的占有,从而原始取得了票据权利。 2.善意取得。票据的"善意取得" 与"取得票据出 于善意" 两者是有区别的。"取得票据出于善意"是 仅指取得票据的主观心理状态。善意取得则是指取 得票据的一种具体制度。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持票人所享 有的票据金钱债权,它是一种支付金钱的 请求权。但是这种请求权与普通金钱债权 的请求权相比有明显的特点,普通金钱债 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票据权 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二重性的 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一)第一次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为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收款人或最后持 票据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 保付支票的付款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 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 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二)第二次请求权 当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第 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 现时,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 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以持票人的第一次 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所以称其为第二次 请求权。追索权行使的对象不仅包括持票人的直接前手,而 且包括持票人的一切前手,即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 兑人、参加承兑人等。追索权不仅是为了追回票据金额,而 且在支付内容上增加了利息和有关费用,例如作成拒绝证书 的费用等,因此,又被称为偿还请求权。追索权是票据权利 中特有的一项内容。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3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3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确保财务票据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财务票据的定义财务票据是指用于记录和证明公司财务事项的各种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结算凭证、付款凭证、原始凭证等。

三、财务票据的管理(一)票据的编号和登记1. 公司财务部门对所有进出票据进行编号,每个票据的编号具有唯一性,并在编号前做好标记以区分票据类型和性质。

2. 每个票据的领用、使用、报销等事项均要在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包括票据的种类、编号、金额、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票据的领用和发放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领用和发放票据,并按照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票据数量。

2. 领用和发放票据必须经过正式的申请审批程序,并由财务主管部门或授权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3. 领用和发放的票据必须及时登记,明确记录票据的类型、数量、领用人、发放日期等信息。

(三)票据的保管和使用1. 公司各部门负责自己所领用的票据的保管,应设定专门的票据保管人,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2. 票据保管人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遗失或被他人盗用。

3. 票据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票据的完好和清晰,不得涂改、篡改票据内容。

4. 票据使用后应及时清点,并确保使用的票据与登记簿中记录的票据相符。

(四)票据的审批和报销1. 公司内所有与票据有关的业务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报销、付款等。

2. 相关部门应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财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

3. 票据的报销必须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销金额应与票据金额相符。

4. 票据的报销应及时完成,并在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后进行结算和记录。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罚款、停职、解聘等。

五、附则1.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票据 单项选择题答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票据 单项选择题答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票据单项选择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____。

A 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B 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C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D 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选项BD:持票人行使追索,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

A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C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D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日期前背书。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可以办理贴现的是______。

A 银行本票B 银行承兑汇票C 转账支票D 银行汇票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承兑、贴现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选项ACD均为即期票据,不存在承兑、贴现的问题。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使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 银行汇票不能用个人款项结算B 银行汇票不能支取现金C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D 银行汇票必须按出票金额付款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单位和个人各种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选项B: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选项D:银行汇票按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票据的分类标准包括

票据的分类标准包括

票据的分类标准包括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凭证,用以证明债权或支付货款的工具。

根据票据的不同特点和用途,可以将票据进行分类。

票据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根据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关系:1. 支付票据,由出票人直接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2. 承兑票据,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款项,但需要经过银行的承兑手续,如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二、根据票据的形式和内容:1. 纸票,以纸质材料制成的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等。

2. 电子票据,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的票据,如电子汇票、电子支票等。

三、根据票据的付款方式:1. 现金支付票据,指出票人直接支付现金给收款人的票据,如现金支票、现金存款凭证等。

2. 非现金支付票据,指出票人通过银行转账、汇兑等方式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本票等。

四、根据票据的用途和权利:1. 转让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转让给第三人的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2. 非转让票据,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的票据,如本票等。

五、根据票据的结算方式:1. 结算票据,用于结算支付货款或债务的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2. 押汇票据,用于质押、抵押或质押的票据,如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六、根据票据的期限:1. 即期票据,约定在出票后立即支付的票据,如现金支票、现金存款凭证等。

2. 远期票据,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支付的票据,如远期汇票、远期本票等。

七、根据票据的用途:1. 结算票据,用于结算支付货款或债务的票据,如支票、汇票等。

2. 贴现票据,用于向银行贴现获取资金的票据,如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以上是票据的分类标准,不同的分类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用途。

了解票据的分类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提高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三票(汇票、支票与本票)

三票(汇票、支票与本票)

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 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2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 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3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4 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 票出票人担保支票5 5 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6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 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7 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8 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三票(汇票、支票与本票)
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分类:
按出票人不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
按付款日期不同;
按承兑人的不同;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不包括个人本票。
特征:
自付票据 基本当事人少 无须承兑
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相同点:
具有同一性质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区别:
汇票
支票
本票
付款方式 委付
委付
自付证券
使用区域 同城、异地 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地区 同一票据交换地区
付款期限 到期承兑 即时
2个月
其他区别:
1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

3种常见的票据保理模式详解

3种常见的票据保理模式详解

3种常见的票据保理模式详解在票据纠纷中,有些人将票据保理与票据贴现相混淆,票据保理业务是以票据转让作为债权转让的方式,保理卖方(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将债务人开具的票据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得保理融资服务。

票据贴现指的是持票人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转让给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该银行按票面价值扣除贴现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并在汇票到期时,从承兑人处收回。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转让方式,与贷款是一种并行业务。

持票人可以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到期后可以申请承兑。

无论是票据保理还是票据贴现,都是围绕着应收帐款与票据的转让为核心,它们的商业模式具有合法性,但是并非全部的票据保理都是合规的。

其核心问题是债务人是否已经支付(包括使用票据支付),在实际应用中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只票据保理、先保理后票据、先票据后保理。

模式一:只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债权人签发或转让票据。

保理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了一份保理协议,要求债权人转让由票据产生的付款请求,保理公司则提供了相应的融资款。

这一权利不属于规定的“应收账款”,因此法律关系有点类似于票据贴现,而不是商业保理。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因此,仅凭票据产生的付款要求不能作为保理的应收账款转让。

由于受到金融监管法律的限制,保理公司不能直接进行票据贴现,其贴现的行为不仅在民事上是无效的,还会受到严厉的行政惩罚,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违法经营罪。

因此这一模式因其合规性问题而未能成为票据保理的主流模式。

模式二:先保理,后票据即保理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自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后,由债务人向保理公司签发或转让票据,用以清偿应收账款。

在这种模式下,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还没有支付(包括还没有使用票据支付)时受让应收账款,从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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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 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请求 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42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 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请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请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请求根 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为基础的:
公约第35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
(2)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 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将: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 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 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 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抱 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 品或样式相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 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 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合同规定卖方 负责运输货物,则 称做“涉及到货物 的运输”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 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 这些货物是在其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 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注:“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是指销售合 同不涉及货物的运输的情况,也就是卖方不负责运输 的情况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 A.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分及其含量应当与其产品说明所 列标准相吻合 B.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 C.燃气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D.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答案:BCD
(四)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公约 第38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 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二)收取货物
合同不 涉及运 输
卖方营业地
所谓特定化(又叫“划拨”),就是将货物确定在 某合同项下,使得该合同所指向的货物是某特定的货 物,而不是其他的同类货物。
公约和英美法(我国合同法没有类似规定)认为, 货物特定化是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条件。 在特定化之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
(三)品质担保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5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 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 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 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 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 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2.买方通知货物不符的义务 公约第39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 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 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 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如果专利人以意大利法律向中方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诉 讼,这时日方(卖方)则不必承担责任.
卖方 (日本)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时 买方没有告诉卖方产 品将转口意大利)
如果该专利已在中国注册并公布,则专利权人以中国 法律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方(卖方)必须承 担责任。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卖方 (日本)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 时买方已经告诉卖 方产品将转口意大 利)
如果该产品中含有一项未经许可的专利,而该 专利已经在意大利注册并公布,则专利人会以意 大利法律向中方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这时卖 方必须承担责任.
卖方 (日本)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时 买方没有告诉卖方产 品将转口意大利)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在某 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共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 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家的法律。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42条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 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 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处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 移交则”,即把货交第 一承运人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卖方
货物运输
买方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 卖方负责运输,而 是买方负责运输货 物,则称做“不涉 及到货物的运输”
明 示 担 保 义 务
默 示 担 保 义 务
品 质 担 保 义 务
案例
中国某自行车总厂从国外进口一批钢管,双方在订 约前,中方业务员曾告诉对方谈判负责人——国外钢 铁厂的技术工程师,这批管材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之 用的。钢管到货后.经轧制发现弯曲后的钢管出现裂 痕。中方起诉外方违约,但外方反驳说双方的合同中 并没有就钢管的抗轧性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自己并未 违约。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
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 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 证期限不符。”
(四)权利担保义务
所有权担 保 权利担保义 务
(公约第41条)
知识产权担 (公约第42条) 保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对货物的请求权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处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在其他情况下”,指的是既不涉及运输而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又不能确定货物所在地的情况
合同 涉及 运输
货交第一 承运人地 点 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能确 定货物所在 地 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不能 够定货物所 在地
货物所在地
确定交 货地点 的三种 方法
(2)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 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将: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 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 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抱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 相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 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提交有关的单据
(三)品质担保义务
(四)权利担保义务
(一)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交货地点
1.交货地点
公约第31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 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 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 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 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 道这些货物是在其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 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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