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跟踪督查制度-汉政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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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跟踪督查制度
正文:
----------------------------------------------------------------------------------------------------------------------------------------------------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跟踪督查制度
(汉政发[2008]11号2008年3月12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跟踪督查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等决定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和上级部门转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是跟踪督查的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负责跟踪落实、督促检查。
第四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跟踪督查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积极参与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督促检查,采取专人负责、联合督查等方式,做好跟踪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督查的牵头实施单位,要采取日常督查、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有关工作的推进。
(一)日常督查: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工作任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督查。
(二)定期通报:根据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履职情况、协作单位配合情况等,在《汉中政务督查通报》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跟踪督查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承办单位的办理过程、进度结果、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领导。
第八条对因督查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