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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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在厂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在动火前指定动火人,填写《动火申请表》,记录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和动火内容等,并将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证件复印存于企管部组,并经审批人员批核后方可开始作业。
2 动火场地如在生产线上,必须知会该工序的当班主管/领班,并由动火人认真填写防火安全措施检查清单,清除动火部位的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动火作业现场(三级除外)有监护人员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3 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4 动火场所应有明显的标志,悬挂维修进行中、高空坠物等的安全提示标识。
5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避免引起火灾事故,措施不落实不能动火作业。
7 安全员、安全管理员应在动火期间进行现场监督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命令动火人停止作业,并连同动火人对现场、动火设备进行重新检查,确定安全后才可继续作业。
8 动火现场负责人和动火工序负责人应对动火现场进行巡查,核查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是否有效到位,并跟进动火作业的进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向上一级部门报告。
9需进行动火的机器或装置,在容易移动的情况下应搬运到厂房外厂区非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
无法移动或移动困难的,检查符合动火安全作业条件并经批准后,可在原地进行动火作业。
10 如动火的地点涉及高温、高压设备或在油气挥发和聚集场所,确定有动火必要的,必须停机处理,待机器温度恢复常温和油气散发完毕,并在知会了该工序经理后,安委会核检后方可开始动火。
11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有安委会相关人员到场监督,二级以上动火时必须由安全员配备灭火器材作为现场戒备人员,发现火灾危险及时扑救。
三级动火时报企管部抽检、巡视。
1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动火作业申请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6《动火作业申请表》一式两联,一份将由动火作业部门存档,保存时间在一年以上。
另一份由企管部负责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