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创新“枫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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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创新
“枫桥经验”优秀成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11803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8]10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08
【实施日期】2008.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创新“枫桥经验”优秀成果的通

(浙委办[2008]10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单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省委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精神,按照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以整合力量资源、夯实基层基础为主线,以化解社会矛盾、预防违法犯罪为重点,大力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不断丰富发展“枫桥经验”,形成了一批创新“枫桥经验”的优秀成果,提高了
基层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为学习推广先进典型,更好地发挥“枫桥经验”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对探索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等10项优秀实践成果和《创新“枫桥经验”,推进法治建设》等10项优秀调研成果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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