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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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3]5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合政办〔201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结合贯彻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现就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积极推动基本医保扩面提标。

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

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

2、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按照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要求,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2015年在全市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

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

3、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

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市级统筹。

逐步推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引导患者优先选择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各县(市)要在2014年底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强化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作用,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5、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作为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提高药品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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