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事项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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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
情节严重的 (一般)
情节严重的,处13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7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从重)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21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子项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通过组织虚假交 易等方式,帮助其 23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 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第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从轻) 款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 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以前 24 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行 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 26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子项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对其他足以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商品或 28 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的混淆行为的 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第 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 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 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 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 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 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 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 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 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子项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以盗窃、贿赂、 欺诈、胁迫或者其 25 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轻 一般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 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 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 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 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 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 (从轻)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3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的
(一般)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22 —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7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从重)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子项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情节严重的 (从轻)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 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从轻) 款
从轻 一般 从重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5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5千元到以上3.5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上 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3.5千元以上5千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
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 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 门依照《反不正当 21 竞争法》履行职 责,拒绝、阻碍调 查的行为的处罚
对对商品的性能、
功能、质量、销售
状况、用户评价、
22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欺骗、误
导消费者的行政处

事项名称子项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二 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 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 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 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第 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 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 下的罚款
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 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一般) 罚款
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22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从重) 罚款
— 24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子项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第三人明知或者 应知商业秘密权利 人的员工、前员工 或者其他单位、个 26 人实施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仍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该商业 秘密的行政处罚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从轻) 款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 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5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7.5万元 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 下的罚款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 秘密。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的 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 下的罚款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 秘密。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 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一般) 罚款
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22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从重) 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 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从轻)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
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一般) 罚款 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 秘密。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22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从重) 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对违反约定或者违 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 27 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的行 政处罚
事项名称子项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 下的罚款
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
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一般) 罚款
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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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22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从重)以上38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 秘密。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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