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具体栏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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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具体栏目模版
一、“案例精析”栏目模版
卖方单方毁约闯入已交付房屋并调换门锁的行为性质
——李桑诉杭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魏航吴宇龙
【问题提示】
房屋交付后卖方单方毁约闯入房屋并调换房门锁芯的系列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
房屋交付后,办理转移登记前,卖方单方悔约并私自调换房门锁芯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开拆房门原锁芯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安装新锁芯的行为则构成了民事上非法侵占不动产的行为,而非法进入他人合法占有房屋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7)上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2007年12月11日)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2008年3月26日)
【案情】
原告:李桑。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

第三人:吕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略。

原告李桑诉称……略。

【审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略。

上诉人李桑上诉称……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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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换锁芯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原告认为其在终止合同的效力后,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换锁芯的行为是恰当的,是依据合同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适当的自力救济措施。

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夫妇签订购房合同后……略
二、调换锁芯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内容略
三、调换锁芯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内容略
(一审合议庭成员:魏航王明珠曹小英
二审合议庭成员:寿凯营沈娜李洵)
作者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裁判要旨”栏目模版
【劳动争议】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因用人单位间业务划转致使劳动者被转到新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应与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一并计算。

裁判字号:(2007)碑民二初字第371号(一审);(2008)西民二终字第648号(二审)裁判日期:2007年12月18日(一审);2008年7月21日(二审)
资料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48、72条
基本案情:杨桂君自1983年12月起被西安交通大学聘为临时工,从事道路清扫工作,1985年11月至2001年10月在该校宿舍管理中心从事服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西安交通大学亦未给杨桂君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2000年3月,西安交通大学成立了交大后勤公司。

2001年6月,西安交通大学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归属交大后勤公司管理。

2001年10月10日杨桂君在填写应聘登记表、计划外用工登记表时将出生年龄改写为1951年6月11日。

2006年4月,杨桂君要求西安交通大学为其办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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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事宜未果,同年5月被交大后勤公司口头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杨桂君月工资为400元,西安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7月后劳动者最低工资为每月490元)。

杨桂君遂以西安交通大学、交大后勤公司为被诉人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陕劳仲字[2006]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西安交通大学支付杨桂君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最低工资差额99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47.50元;2、西安交通大学支付杨桂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780元;3、西安交通大学按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规定为杨桂君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原告西安交通大学诉称:其与被告杨桂君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支付杨桂君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办理养老、医疗、社会保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杨桂君之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判令西安交通大学不履行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平诚信原则,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举证能力,应由西安交通大学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西安交通大学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认定西安交通大学与杨桂君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桂君主张其自1983年起在西安交通大学从事劳动工作的事实成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杨桂君自1983年12月至2006年5月与西安交通大学及交大后勤公司先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西安交通大学将杨桂君所在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和杨桂君一道划归交大后勤公司管理后,杨桂君与西安交通大学的劳动关系因此变更为与交大后勤公司的劳动关系。

由于西安交通大学是交大后勤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故杨桂君在西安交通大学的工龄应合并计算为其在交大后勤公司的工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伟刘志愿何育凯)
三、“优秀裁判文书选”栏目模版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与李与彬、刘水珠医疗保险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南民终字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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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公司代码:74637467-4,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路399号冠林大厦九层。

负责人钟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章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蔚,男,该公司职员,住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1号鸿运星城7座804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与彬,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沙门路28号7318工厂职工宿舍9号楼403室,身份证号码:35210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水珠,女,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沙门路28号7318工厂职工宿舍9号楼403室,系上诉人李与彬之妻,身份证号码:352101************。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辉,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南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与彬、刘水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内容略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安南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刚
审判员姚彧斌
审判员郑延平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范喜敏
[点评]
……内容略(根据评论内容可以拟标题)
编辑邮箱:rmfyalx@ (要求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点评,不少于1000字:
1、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否充分,是否把握住了案件的争点进行点评;
2、对裁判文书的裁判方法进行点评;
3、对推荐裁判文书的特点进行点评;
4、对认为重要的其他方面进行点评)
作者:XXX 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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