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 2008.1
概
述
概述
1.编制原则
• • • • • • • •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概述
3 建筑管理
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 3.1.1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 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 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 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 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 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 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2.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 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 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 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 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 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 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 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 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 • 表2.3.1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住宅建筑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非住宅建筑 多层 高层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2000
-
1000
3000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 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 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 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容积率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Ⅱ类 气候 区
旧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旧区
Ⅲ类 气候 区
低层 住 宅 建 筑
33
35
35
40
1.0
1.1
1.1
1.2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办公 建筑 类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26
24 20 45 35 55 50 45 40
28
25 20
28
25 20 50 40 60 55 50 45
30
28 20
1.6
1.9 3.5 2.5 5.0 3.5 5.5 1.0 2.0
1.7
2.0 3.5
1.7
2.0 3.5 3.0 6.0 4.0 6.5 1.2 2.5
1.8
2.2 3.5
公 共 建 筑
商业 建筑 类 工业 建筑 类
c.表中所列数值以单 块建筑基地计算,住 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 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 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 建筑面积净密度;住 宅建筑的建设基地达 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 模时,采用居住用地 控制上限指标的,根 据《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3.0.2.2 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 制指标折算。
3 建筑管理
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 • • • L1=i· 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 系数换算。
表 3.1.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 位 >0°—≤15° >15°—≤60° >60°
1 总
则
1 总则
•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 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 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 《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 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 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 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 规定。
容积率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Ⅱ类 气候 区
旧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旧区
Ⅲ类 气候 区
低层 住 宅 建 筑
33
35
35
40
1.0
1.1
1.1
1.2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办公 建筑 类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26
24 20 45 35 55 50 45 40
28
25 20
1.7
2.0 3.5 3.0 6.0 4.0 6.5 1.2 2.5
1.8
2.2 3.5
公 共 建 筑
商业 建筑 类 工业 建筑 类
2
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略9669999低层非住宅建筑610691291318多层非住宅建筑9131291315132024高层非住宅建筑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低层住宅建筑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666666999低层666691291313多层99991313131518高层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低层多层高层建筑高度山后墙间距高度20202020大于75米2018181850米及以上75米2018151535米及以上50米20181513小于35米大于75米50米及以上75米35米及以上50米小于35米建筑3535302418128日照阴影控制线离界距离米r2522
2
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容积率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Ⅱ类 气候 区
旧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旧区
Ⅲ类 气候 区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3.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 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 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2.3.7.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 无偿开放。 • 2.3.7.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 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 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地下建筑,2.2米以下底层车库,高层建筑2.2米以下设 备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概述
3.有关事项
•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 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 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 《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概述
4.内容和结构
(1) 总则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3) 建筑管理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5) 城市景观与环境 (6)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7) 附则
28
25 20 50 40 60 55 50 45
30
28 20
1.6
1.9 3.5 2.5 5.0 3.5 5.5 1.0 2.0
1.7
2.0 3.5
1.7
2.0 3.5 3.0 6.0
2.2 3.5
公 共 建 筑
商业 建筑 类 工业 建筑 类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d.科研、大中专院 校、中小学校、体育 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幼托等设 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 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e.综合类建筑按不 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 折算。 f.表中指标不包括 地下层建筑面积;但 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 套设施指标时,地下 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 筑总面积。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 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 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 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建筑管理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 建筑管理
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 附录二):
• • • •
•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 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 口(坡屋脊)的高度)
折减值
1.0L1
0.9L1
0.95L1
目前常州市规划局审批方案日照间距不采用折减系数换算;旧城与现状住宅 日照间距应同时满足1:1.32间距要求大寒日连续2小时日照,并取其大值。旧 城规划低多层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满足1:1.29间距要求,规划高层住宅日照间 距应满足大寒日连续1.5小时日照。
附录四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 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 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以内(含±1.5 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 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 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表 2.3.6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允许建筑容 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 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 方米)
<2
≥2-<4 ≥4-<6 ≥6
1.5
2.0 2.5 3.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四。
2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a.常州位于Ⅲ类气候区 b.城市新区、旧城区 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 确定”调整为: 旧城区范围:北至沪 宁高速、南至长虹路、 西至龙江路、东至青 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 戚机厂。(戚墅堰老 城区范围:北至沪宁 铁路、南至312国道、 西至丁塘河及运河、 东至沿江高速)
低层 住 宅 建 筑
33
35
35
40
1.0
1.1
1.1
1.2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办公 建筑 类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26
24 20 45 35 55 50 45 40
28
25 20
28
25 20 50 40 60 55 50 45
30
28 20
1.6
1.9 3.5 2.5 5.0 3.5 5.5 1.0 2.0
1.7
2.0 3.5
• 2.3.5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 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 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 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 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 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 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 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 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 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 许建筑容积率)。
(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 2008.1
概
述
概述
1.编制原则
• • • • • • • •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概述
3 建筑管理
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 3.1.1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 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 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 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 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 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 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2.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 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 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 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 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 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 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 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 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 • 表2.3.1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住宅建筑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非住宅建筑 多层 高层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2000
-
1000
3000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 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 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 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 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容积率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Ⅱ类 气候 区
旧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旧区
Ⅲ类 气候 区
低层 住 宅 建 筑
33
35
35
40
1.0
1.1
1.1
1.2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办公 建筑 类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26
24 20 45 35 55 50 45 40
28
25 20
28
25 20 50 40 60 55 50 45
30
28 20
1.6
1.9 3.5 2.5 5.0 3.5 5.5 1.0 2.0
1.7
2.0 3.5
1.7
2.0 3.5 3.0 6.0 4.0 6.5 1.2 2.5
1.8
2.2 3.5
公 共 建 筑
商业 建筑 类 工业 建筑 类
c.表中所列数值以单 块建筑基地计算,住 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 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 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 建筑面积净密度;住 宅建筑的建设基地达 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 模时,采用居住用地 控制上限指标的,根 据《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3.0.2.2 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 制指标折算。
3 建筑管理
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 • • • L1=i· 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 系数换算。
表 3.1.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 位 >0°—≤15° >15°—≤60° >60°
1 总
则
1 总则
•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 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 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 《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 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 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 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 规定。
容积率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Ⅱ类 气候 区
旧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旧区
Ⅲ类 气候 区
低层 住 宅 建 筑
33
35
35
40
1.0
1.1
1.1
1.2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办公 建筑 类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26
24 20 45 35 55 50 45 40
28
25 20
1.7
2.0 3.5 3.0 6.0 4.0 6.5 1.2 2.5
1.8
2.2 3.5
公 共 建 筑
商业 建筑 类 工业 建筑 类
2
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略9669999低层非住宅建筑610691291318多层非住宅建筑9131291315132024高层非住宅建筑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低层住宅建筑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666666999低层666691291313多层99991313131518高层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平行布置低层多层高层建筑高度山后墙间距高度20202020大于75米2018181850米及以上75米2018151535米及以上50米20181513小于35米大于75米50米及以上75米35米及以上50米小于35米建筑3535302418128日照阴影控制线离界距离米r2522
2
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容积率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Ⅱ类 气候 区
旧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旧区
Ⅲ类 气候 区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2.3.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 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 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2.3.7.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 无偿开放。 • 2.3.7.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 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 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 地下建筑,2.2米以下底层车库,高层建筑2.2米以下设 备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概述
3.有关事项
•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 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 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 《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概述
4.内容和结构
(1) 总则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3) 建筑管理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5) 城市景观与环境 (6)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7) 附则
28
25 20 50 40 60 55 50 45
30
28 20
1.6
1.9 3.5 2.5 5.0 3.5 5.5 1.0 2.0
1.7
2.0 3.5
1.7
2.0 3.5 3.0 6.0
2.2 3.5
公 共 建 筑
商业 建筑 类 工业 建筑 类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Ⅱ类 气候 区 Ⅲ类 气候 区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d.科研、大中专院 校、中小学校、体育 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幼托等设 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 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e.综合类建筑按不 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 折算。 f.表中指标不包括 地下层建筑面积;但 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 套设施指标时,地下 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 筑总面积。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 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 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 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建筑管理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 建筑管理
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 附录二):
• • • •
•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 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 口(坡屋脊)的高度)
折减值
1.0L1
0.9L1
0.95L1
目前常州市规划局审批方案日照间距不采用折减系数换算;旧城与现状住宅 日照间距应同时满足1:1.32间距要求大寒日连续2小时日照,并取其大值。旧 城规划低多层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满足1:1.29间距要求,规划高层住宅日照间 距应满足大寒日连续1.5小时日照。
附录四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 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 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以内(含±1.5 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 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 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表 2.3.6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允许建筑容 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 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 方米)
<2
≥2-<4 ≥4-<6 ≥6
1.5
2.0 2.5 3.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四。
2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a.常州位于Ⅲ类气候区 b.城市新区、旧城区 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 确定”调整为: 旧城区范围:北至沪 宁高速、南至长虹路、 西至龙江路、东至青 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 戚机厂。(戚墅堰老 城区范围:北至沪宁 铁路、南至312国道、 西至丁塘河及运河、 东至沿江高速)
低层 住 宅 建 筑
33
35
35
40
1.0
1.1
1.1
1.2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办公 建筑 类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26
24 20 45 35 55 50 45 40
28
25 20
28
25 20 50 40 60 55 50 45
30
28 20
1.6
1.9 3.5 2.5 5.0 3.5 5.5 1.0 2.0
1.7
2.0 3.5
• 2.3.5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 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 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 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 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 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 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 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 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 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 许建筑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