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视觉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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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视觉工作,提高医院形象和品牌知名度,确保医院视觉识别系
统(VI)的统一性和专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视觉设计、制作、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性、专业性、实用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二章视觉识别系统(VI)
第四条视觉识别系统(VI)包括医院标志、标准字体、标准色、标准图形、标准
版式等。

第五条医院标志是医院的象征,应具有辨识度高、易于传播的特点。

第六条标准字体应简洁、易读、美观,符合医院的文化内涵。

第七条标准色应与医院形象相符,具有辨识度和亲和力。

第八条标准图形应具有象征意义,体现医院的专业性和人文关怀。

第九条标准版式应规范统一,确保视觉效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第三章视觉设计
第十条视觉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洁明了,突出重点;
(二)美观大方,符合审美;
(三)富有创意,体现特色;
(四)易于传播,便于记忆。

第十一条视觉设计应经过专业设计人员的审核,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视觉设计文件应规范,包括设计说明、效果图、技术参数等。

第四章视觉制作
第十三条视觉制作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制作材料应选用环保、安全、耐用的材质。

第十五条制作过程中应注重细节,确保视觉效果。

第五章视觉使用
第十六条医院各部门、科室在使用视觉元素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医院标志、标准字体、标准色、标准图形、标准版式;
(二)不得随意更改、修改、变形或添加非标准元素;
(三)不得使用过时、低质量的视觉元素。

第十七条医院对外宣传、广告、出版物、办公用品、礼品等,应使用统一的视觉
元素。

第十八条医院各部门、科室在使用视觉元素时,应主动接受监督,确保视觉效果
的统一性。

第六章视觉管理
第十九条医院设立视觉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视觉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视觉管理工作小组应定期对视觉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视觉管理工作小组应加强对视觉设计、制作、使用和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视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或部门,给予批评、警告或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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