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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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原则,把“精准”贯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全过程,推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国家脱贫攻坚大局,深入落实“四个一批”(就业创业发展一批、纳入社保制度覆盖一批、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社会救助兜底一批)的要求,将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融入社会救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

(一)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

(二)对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职工,着重通过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解困。

其中,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兜底。

(三)对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职工,着重将其纳入医保、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保障。

对因病致困的职工,将其纳入大病保险、应急救助和医疗互助保障。

(四)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使其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五)对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困难企业兼并重
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精准开展核查。

紧紧围绕到2020年实现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目标要求,科学制定困难职工标准,准确界定解困脱困对象。

按照标准开展困难职工档案核查,符合标准的强化帮扶和保障,不符合标准的退出帮扶范围。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找准致困原因、分类识别制定解困脱困措施,实行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

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属郧西籍农村户口且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农村精准扶贫数据库。

[牵头单位:县总工会、县扶贫办;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国资局,各乡镇(场、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实施就业解困。

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下岗职工,要通过加强技能培训,以就业解困脱困一批。

推行再就业帮扶行动,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拟分流职工的企业,要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了解职工的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

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政策扶持体系。

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规模内,各地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优先安排。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经信局、县国资局、县教育局、县残联、各乡镇(场、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实施创业解困。

强化就业信息服务,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和项目咨询跟踪服务。

创新小额信贷到户解困形式,对有贷款意愿、有创收增
收项目、有创业潜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困难职工,要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放宽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

进一步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就近就业。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经信局、县国资局、各乡镇(场、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落实社保待遇。

针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相关社保待遇的困难职工,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一批。

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督促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落实工作。

困难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办理退休的,要督促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先行办理退休手续。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因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待遇。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国资局、各乡镇(场、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医疗保障。

针对因病致困的职工,通过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应急救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

积极将因病致困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应急救助、医疗互助等保障范围。

鼓励慈善机构给予相关特殊病种免费救治。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总工会,各乡镇(场、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社会兜底保障。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生活特别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要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动态管理”原则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对遭受天灾人祸意外事故或家庭生活刚性支出较大的困难职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对所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做到应保尽保。

大力实施“金秋助学”计划,将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困难职工子女上得起学,顺利完成学业。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
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县总工会、各乡镇(场、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深入开展送温暖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向城镇困难职工送温暖工作机制,强化雪中送炭、排忧解难的解困功能。

对特别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职工,及时进行帮扶,实现送温暖经常化、常态化。

要深入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开展日常定期走访,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存在的问题;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长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开展定向、专项帮扶和服务。

支持各级工会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多的帮扶和服务。

[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国资局、各乡镇(场、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场、区)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把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统筹部署推进,跟踪督办落实,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要深入困难职工群体,摸实情、出实招,加强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制定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长效机制,整合资源、创新方法、形成合力,切实提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效益。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乡镇(场、区)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集中优势力量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要统筹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与实施大扶贫、大数据战略行动和各项民生政策的精准衔接,争取和整合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加大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支持力度。

要加强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各项帮扶资金健康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场、区)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网
络、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职工的政策措施,把社会各方面参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信心、凝聚力量,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的幸福生活。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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