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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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员工从业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各项目部、办事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因此给公司造成资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监察审计部立案调查或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事实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追究责任:
(一)出现重大经营管理偏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二)项目出现重、特大质量问题;
(三)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
的;
(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被人民法院或国家行政机关判定有罪或违法受到追究的;
(七)党员及公司领导受到上级纪检部门处分的。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前款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与适用
第五条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以下方式: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降级;
(五)撤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员工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包括以下方式:
(一)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二)扣除或部分扣除当年年终奖金;
(三)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责任追究期限为:
(一)警告、记过,6个月;
(二)记大过,12个月;
(三)降职、降级,18个月;
(四)撤职,24个月。

第九条员工因违反刑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条员工因违反刑法被法院判处刑事管制、拘役的人员,其一切职务自然撤销,根据情节处以撤职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被法院判处构成犯罪但免予刑罚的,根据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党员违反党纪受到纪检部门处分,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的员工,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以相应处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受到行政拘留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根据情节处以记大过及其以上的处分;受到警告、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监察审计部核实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分。

第十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程度或社会影响程度决定处分种类,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十六条员工涉嫌违法违纪或违反公司规定,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或管理合同约定,公司暂停并从管理团队中推选或另行委派人员接替其职务,涉及资产、投入、负债、权益的由监察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财务砍结和审计结算。

被调查员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经济赔偿可从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奖金、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数额较大或拒绝赔偿的,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第十八条员工在责任追究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第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员工,在责任追究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绩效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绩效奖金减半发放;
(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绩效奖金;
(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员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
(四)受撤职处分的员工,由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确定其岗位,领取相应岗位工资;
第二十条对受责任追究员工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

(一)员工受到降职、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在责任追究期内
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

(二)员工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党群人事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一条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部对员工的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具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监察审计部将调查结果呈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党群人事部负责根据责任追究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部对涉嫌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员工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员工涉嫌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予以停职;
(二)经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组织成立专案调查组,对违法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或核实,查证账册等有关材料,进行案件专项审计,询问被调查人和证人,取得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核实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四)将案件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建议提交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公司内部处分或提交司法机关、上级党组织处理
的决定,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决定通过时间为生效时间;
(五)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本人和所在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四条员工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在责任追究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期满,经监察审计部报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解除处分。

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期满后处分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公司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前,有举报他人等情节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等立功情节的,公司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员工在责任追究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监察审计部报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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