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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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文件
万方院字〔2013〕29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教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教职工的惩处,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教职工在考核年度受到奖励或惩戒的,所受奖励或惩戒要与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具体操作办法遵照《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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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种类:
(一)通报表扬
(二)通令嘉奖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其中通报表扬分为院级和系部级两个级别;获得以上奖励的,可以同时授予奖品或奖金。
第五条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教职工,视情况给予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相应的奖励:
(一)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力,或给学院带来较大经济收益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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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学院管理、服务和学院建设及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使学院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见义勇为、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获评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八)在省级以上业务技能竞赛、文体比赛中获奖的;
(九)国家、省(部)级、厅级重点科研立项或获奖的;
(十)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六条奖励的实施:给予教职工通报表扬奖励的,应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或者学院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给予通令嘉奖以上奖励的,应由教职工所属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人事处报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惩戒
第七条惩戒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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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降级(降职)
(七)撤职
(八)开除
其中通报批评分为院级和系部级两个级别。
第八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或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侵犯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盗窃、侵占、挥霍、损坏学院财产,给学院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回非法所得或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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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数额巨大或给学院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回非法所得或赔偿损失;
(四)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乱收费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评优晋级、职称评聘、住房调配、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及涉外活动等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工作原则和程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七)篡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违法、违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邪教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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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影响学院教学、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按照《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课堂教学事故及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万方教字〔2005〕2号)的规定,造成教学差错的,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三级教学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二级教学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工作懈怠、敷衍塞责,工作中经常出现差错的给予诫勉谈话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两次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学院或者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部门领导当面劝告仍未改进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劳动纪律,一学期内上班或者出席学院举办的集体活动(含监考)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3次以上但不满5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请人或代人刷卡签到、迟到或早退满5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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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一日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连续旷工2日以上或累计旷工5日以上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给予记过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四)工作纪律涣散,上班前酗酒、上班时间在网上打游戏、看电影、打牌等或者在办公室睡觉、串岗聊天等进行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五)履行岗位职责,言行粗暴、服务态度恶劣,师生反映较多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十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无理取闹、言语污秽有损他人人格,扰乱正常人际关系和工作秩序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十七)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八)其他违纪行为,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8
轻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作出深刻检查并积极改正者;
(二)主动退出非法所得者;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者;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交待错误或不退出非法所得者;
(二)推卸或转嫁责任者;
(三)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者;
(四)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事故、事态继续恶化者;
(五)经教育屡犯不改者;
(六)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七)同时查明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
(八)违规违纪的主要责任人或主要实施者。
第十一条给予教职工惩戒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给予教职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应由教职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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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门或者学院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出,然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
(二)发现教职工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应当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其所在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推诿,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三)对违规违纪教职工给予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应从事实调查清楚之日起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在学院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需报送的主要材料有综合调查报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调查组)提出的处分意见及相关实证材料。
第十二条受处分人对处分不服的,有权向学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受处分人提出申诉、申请复议的程序如下:
(一)受处分人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请求复议的书面申请;或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二)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上级部门批转的对受10
处分人申诉的批示,学院应及时做出处理。
(三)受处分人申请复议或申诉期间,仍执行原处分决定。
(四)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三条教职工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称,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工学院万方科技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万方院字〔2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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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事工作奖惩办法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2013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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