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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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30吨/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21兆瓦的热水锅炉。

第四条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4吨/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2.8兆瓦的热水锅炉。

第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技术条件:
(一)锅炉主要零部件的材料和制造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
(二)锅炉的工作压力、温度和热效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标准;
(三)锅炉的燃料供应和烟气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大量烟尘;
(四)锅炉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等,并应当定期检测、校验和维护;
(五)锅炉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熟悉锅炉的操作、维修和紧急处理方法;
(六)锅炉所在的场地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设有灭火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由相关执法机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局、质监局等。

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安全技术监察。

第二章安全技术检查
第八条安全技术检查是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的全面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锅炉主要零部件的材料和制造工艺是否符合规定;
(二)锅炉的压力、温度和热效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锅炉的燃料供应和烟气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锅炉的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善,并是否定期检测、校验和维护;
(五)锅炉的运行和维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
(六)锅炉所在场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是否设有灭火设备。

第九条安全技术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安全技术检查的频率应当根据锅炉的使用情况和运行状态确定,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三章安全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监督是指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抽查和检测;
(二)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运行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资质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三)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四)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所在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五)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异常情况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监督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监督的频率应当根据锅炉的使用情况和运行状态确定,一般为每季度一次。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相关执法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
(二)罚款;
(三)吊销使用许可证;
(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相关执法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停资质;
(四)吊销资质;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执法机构所有。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术语解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执法机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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