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公路配送运费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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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公路配送运费结算管理办法
1.1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
1.1.1 结算规定:
1.1.1.1 结算时间:每月最后一日前结算本结算周期内的加油站送货费。

1.1.1.2 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1.1.1.3 结算数量:承运油品实际密度计算的实际装载重量。

1.1.1.4 结算运价:依据承运合同执行。

1.1.1.5 当月结算的加油站送货费应核算进入当月费用。

1.1.2 结算所需凭据:
1.1.
2.1 《成品油配送单》:为加油站送货费结算的原始单据。

如有《成品油配送单》单据缺失、单据不齐、签章不全、数据错误、核对有误等情况,不得进行结算。

1.1.
2.2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清单》:由承运商填制,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调运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
2.3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由调运处填制,须经调运
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以及承运商共同签章确认。

1.1.
2.4 发票:由承运商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发票。

1.1.3 结算流程:
1.1.3.1 调运处每月向财务处提报下月加油站送货费的资金需求计划。

1.1.3.2每月盘点日各营业室与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加油站配送完成情况,确定配送出库与加油站收货情况无误后上报调运处。

1.1.3.3每月结算前,承运商提报《运费结算清单》,交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初核,通过后将《加油站送货费结算清单》附《成品油配送单》(车队结算联)交调运处和财务处审核。

1.1.3.4 调运处加油站送货费用结算岗汇总《加油站送货费结算清单》,填制《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传递给承运商确认,同时报处室领导审核。

处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及公司调运处、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1.1.3.5 调运处将通过审批的《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交财务
处,财务处根据《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按公司支付结算管理的管理规定与承运商进行结算。

1.2 库批配送、小额配送运费结算,具体按照《小额配送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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