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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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从事与生产、运输、实验、维修、装置等有关的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员、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危险作业指的是可能对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有毒有害物品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吊装作业、焊接作业、电工作业、装置操作作业等。

第四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本单位颁发的《危险作业操作证》,并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危险作业。

第五条危险作业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上进行,严禁在未经验收合格的设备和工具上进行危险作业。

第六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在每次作业前,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设备,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应急避险的能力。

第十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在疲劳状态下从事危险作业。

第二章危险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有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
(三)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享受法律法规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二)认真参加培训和演练活动;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四)积极报告危险情况和安全隐患;
(五)积极参加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目标、作业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核查和确认作业场所、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
(三)统一指挥和协调作业人员的行动,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四)加强现场监督和指导,发现并及时纠正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机制,及时研究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本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并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作业规程,如发现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相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应急避险的能力,并随时准备与相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改。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培训资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监督和执法权力。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应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本单位颁发的《危险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危险作业的,由本单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本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危险作业,发生事故的,由本单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佩戴或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由本单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的,由本单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危险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
危险作业:指在生产、加工、维护、保养等活动中,存在着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相关的较高风险的作业活动。

作业人员:指参与危险作业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和从事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责任明确,分工合作;
(三)科学管理,标准化运作;
(四)综合防控,风险控制;
(五)教育培训,提升能力。

第二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三)组织开展危险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四)开展危险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五)依法处置危险作业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企业职责
(一)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危险作业安全培训;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五)建立危险作业事故应急预案;
(六)定期开展危险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七)及时整改危险作业安全隐患;
(八)及时报告危险作业安全事故。

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
(一)遵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参加危险作业安全培训;
(三)正确使用和保护个人防护设备;
(四)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五)发现危险隐患及时报告;
(六)配合危险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风险评估
对于危险作业活动,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作业许可
对于需开展危险作业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应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作业许可应明确作业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工艺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作业计划
开展危险作业活动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和操作演练。

第十一条安全设备与器材
(一)危险作业活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与器材,如防护罩、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二)安全设备与器材应按照规定进行使用与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
(一)进行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二)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并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设备。

第十三条危险源控制
危险作业活动应采取控制措施,降低危险源的数量和强度,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作业监护与指导
(一)进行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二)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三)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随时接受监护和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
危险作业活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四章危险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内容
(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危险作业的风险识别和评估;
(三)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的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及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培训方式
(一)组织内部培训;
(二)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培训;
(三)参加相关培训课程。

第五章危险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
单位应定期开展危险作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不定期检查
对于危险作业活动频繁、风险较高的场所和设备,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隐患排查
单位应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检查结果处理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六章危险作业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事故报告
发生危险作业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
对发生的危险作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追责
对于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使用,具体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化工厂、矿山等工作场所。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存在一定危险性的作业,包括高空作业、焊接切割作业、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

第四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活动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调预防措施的重要性,通过综合治理来降低危险作业的风险。

第五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活动应坚持“责任在心、安全为先”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六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危险作业的承担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七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组织开展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场所和作业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对危险作业进行详细的计划编制,明确作业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等,制定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的作业方案要经过专业人员的评审和审核,确保作业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理解和掌握作业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型号的防护设备和器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在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牌,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作业人员的档案,记录其参与危险作业的情况。

第四章事故应急
第十七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要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急救设施和药品,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承担单位要加强事故的分析和研究,总结教训,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危险作业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危险作业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要对危险作业承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危险作业承担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有权进行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违反本办法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承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监督检查机构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监督检查机构另行制定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四)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活动,并涵盖了危险作业活动的风险评估、安全措施、人员配备、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条企业内部一切危险作业活动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确保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危险作业活动指对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存在较高风险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机械作业等。

第五条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危险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规定,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六条企业在进行危险作业活动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活动的危险性和可能带来的风险程度。

第七条风险评估必须综合考虑作业环境、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材料等因素,评估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风险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依据,必须得到相关管理人员的批准。

第九条风险评估必须定期更新,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十条企业在进行危险作业活动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装备、作业工具维护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专业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且必须由员工佩戴,确保其安全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工具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得到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进行危险作业活动的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或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危险作业活动的员工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活动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作业工具。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活动的员工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严禁擅自调整或取消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活动的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保持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的有效性。

第五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制定危险作业活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警、人员撤离、伤病员救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必须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应急情况下的处置能力和危险感知能力。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必须定期修订和更新,确保其适应变化的作业环境和工况。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第二十八条监督与检查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问题、隐患、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监督与检查结果必须得到相关管理人员的关注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危险作业管理办法的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于积极参与危险作业活动的员工,将进行奖励和表彰,激励其提高安全意识和作业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兼容以前已发布的相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活动,必须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学习和宣传本办法,提高员工对危险作业管理的理解和重视程度。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注:以上为模板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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