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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琼诉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上
诉案
唐晓琼诉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晓琼,女,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略,系死者邓启武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早成,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袁驿镇石峡村2组3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南55号。
法定代表人黎天赐,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剑强,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邵孔怀,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彩建筑装饰材料厂。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工业区。
负责人吕远,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岳麟,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逸逊,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晓琼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事实死者邓启武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彩建筑装饰材料厂的员工,2019年10月14日凌晨零时许邓启武在厂宿舍与妻子唐晓琼睡眠时突然发病,送医院抢救,于当日凌晨2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4日作出2019094号《工伤认定书》,认为邓启武死亡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因工死亡。
原告唐晓琼不服,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