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元第六章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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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进行了修订;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进行了修订,最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原第六章二十七条2016版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版是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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