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目前贪污受贿案件死刑适用问题,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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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目前贪污受贿案件死刑适用问题,1000字
中国目前贪污受贿案件死刑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一方面因为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便明确表示可以对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情节特别恶劣”的死刑。
另一方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死刑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集聚性财物较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可以适用死刑。
”这是对死刑适用标准做出的一次重要调整。
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适用死刑?必须事先规定在什么情节下才能够施行死刑,使得执行机关可以合理、公正地检查犯罪情节,并准确地判断是否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具体来说,要检查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分子及其财务状况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程度等。
此外,一般民事诉讼中涉及贪污受贿案件死刑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是违法所得归还。
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量刑的犯罪分子,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补偿损失或者归还违法所得,具体应当另行规定。
”简而言之,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贪污受贿案件的犯罪分子已经归还了违法所得,此时有可能会出台“特殊法律措施”,即追究死刑责任。
综上所述,贪污受贿案件死刑适用要考虑情节特别恶劣、确定死刑适用标准及对违法所得归还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死刑适用过程的正义性及公正性,从而促进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司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