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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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必须履⾏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哪些“法律、⾏政法规”?
《劳动部关于若⼲条⽂的说明》(1994/9/5)
第⼗七条 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必须履⾏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条第⼀款中的“法律、⾏政法规”既包括现⾏的法律、⾏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的法律、⾏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
本条第⼆款中的“依法”是指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现⾏法律和法规。
劳动合同依法订⽴即具有法律约束⼒,任何第三⽅不得⾮法⼲预劳动合同的履⾏。
(2)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违背劳动者意愿或者向劳动者收取定⾦、保证⾦、抵押⾦的,如何处理?⽤⼈单位能否以实⾏合同制为由辞退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1995/8/4)
16.⽤⼈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当事⼈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当事⼈协商⼀致后才能签订,职⼯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效劳动合同。
24.⽤⼈单位在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保证⾦(物)或抵押⾦(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劳部发〔1994〕118号⽂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政部门责令⽤⼈单位⽴即退还给劳动者本⼈。
45.在国有企业固定⼯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正当理由不得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不得以实⾏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
《劳动⼒市场管理规定》(2000/11/29)
第⼗条禁⽌⽤⼈单位招⽤⼈员时有下列⾏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招⽤⽆合法证件的⼈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
(四)向被录⽤⼈员收取保证⾦或抵押⾦;
(五)扣押被录⽤⼈员的⾝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其他违法活动。
(3)固定⼯转制时职⼯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法协商⼀致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4/26)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转制时职⼯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双⽅协商不⼀致签成劳动合同问题的请⽰》(京劳关⽂
〔1996〕2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步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正当理由不得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不得以实⾏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
根据以上精神,对企业固定⼯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职⼯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协商同意,可在书⾯申请三⼗⽇后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单位招(接)收的⼤中专毕业⽣,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并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不履⾏协议的,⽤⼈单位可在其提出书⾯申请三⼗⽇后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单位与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档案转到职⼯新的接收单位;⽆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本⼈户⼝所在地。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续。
三、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在转制过程中,⽤⼈单位与职⼯应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在平等⾃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4)固定⼯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1997/7/11)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请⽰》(京劳关⽂〔1997〕7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原固定⼯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与职⼯应在平等⾃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个⼈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致时,双⽅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如职⼯既不按有关规定执⾏,⼜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条执⾏,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