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客户风险统计有关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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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客户风险统计有关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客户风险统计有关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57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针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中部分非数值型指标冲突集中以及授信指标口径掌握不够准确等现象,为指导各行更好地理解统计制度,准确掌握填报标准,规范填报数据,银监会统计部按照客户风险统计制度,对相关指标进行了梳理。

现将填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相关概念及填报标准
(一)授信额度的概念。

银监办通〔2006〕146号规定: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中的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及其他授信业务”。

按此规定,客户大额授信统计是包括表内外授信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总量,而非敞口总量。

各行在填报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时应按最高综合授信口径填报。

个别商业银行未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管理的,应按规定将本行表内外、高风险、低风险等形式的授信归并,并加回非敞口部分授信后填报。

同时,为消除银行内部授信集中审批造成的数据异常波动。

对于因授信集中到期、新的授信尚在审批流程之中的情况,应按真实退出情况处理,如果只是由于新的授信尚未审批,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这类客户应继续填报,授信额度应沿用上期额度填报,待实际授信额度经最后批准后,按新的授信额度填报。

(二)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的填报标准。

各行填报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的金额起点标准为“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各客户情况”。

授信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而贷款余额未达到5000万元的客户属于应填报范围,各行在填报报表工作中须做到不缺不漏。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有以下三种例外情况可不填报:1.对于达到填报金额起点但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境外法人客户可暂不填报,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按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2.银行同业授信不应该作为大客户填报。

如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代开承兑汇票、代开信用证等同业授信。

3.委托贷款不填报。

(三)客户代码与客户名称。

1.客户代码必须采用法人客户真实、有效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组织机构代码。

对于个别客户有多个代码的,以核发或年检时间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为准。

严禁银行采用自编代码或其他内部代码填报。

2.客户名称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客户全称。

如果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上客户名称不一致,原则上以最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为准;如确属营业执照打印错误,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客户真实名称。

3.客户名称与客户代码应满足一一对应关系。

如果承贷主体为法人客户的内设部门,且没有单独的组织机构代码,此时客户代码和名称均应按法人客户填报。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财务司”为借款人,但财务司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则该客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客户代码和客户名称。

4.对于客户代码、客户名称出现多方冲突且无法核实统一的,应以银监会统计部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核实的结果为准。

(四)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

1.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则上以工商管理部门颁发或年检的最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参考依据。

对于同一自然人同时作为多个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情况,同一证件代码对应的自然人姓名应相同,各行在填报有关信息时均以法定机关最新颁发或验证的证件代码为准。

外籍人士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且工商营业执照同时登记了该法定代表人中英文姓名的情况,以英文姓名为准。

填报外籍人士英文姓名时,应按照英文字符大写、半角字符、名字间无任何分隔符(包括空格和点)的标准填报。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身作为大额授信客户的,其法定代表人填报其授权代表人(即分公司负责人). 3.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同时持有多种类型身份证件的,应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填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

同时持有两地或两地以上身份证的,优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其他情况则以证件核发日期最新的作为填报标准。

港、澳、台身份证应特别注意不要将身份证号与证件本身的序号相混淆。

若港澳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等其他有效通行证件上登记了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永久身份证号码,也应优先按身份证填报,证件代码类型为“A”,证件代码填报该证件上的身份证号码。

(2)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警察。

(3)护照。

同时持有多本护照的,应以签发日期最新的护照为准。

(4)其他有效通行证件。

包括港澳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外国人居留证、其他国家的永久居留许可等,同时持有多个其他有效通行证件的,应以证件签发日期最新的作为填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原则上不应出现“G临时身份证”、“F户口本”等
类型证件,如有特殊情况请向统计部做出说明。

若上述填报原则仍无法解决多方冲突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统计部门递交有关资料证明,并按照经统计部门核实统一的最终结果填报。

4.关于证件号码的填报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应为15或18位有序的数字和字母组合,18位身份证应符合末位校验规则。

香港身份证为10位或11位,澳、台身份证均为10位,均为数字和字母的组合,号码中的“括号”应按照半角格式一并填写。

(2)军官证、士兵证。

此类证件号码因不同军区、不同兵种,其部分数字编号可能存在重复,应根据军官证、士兵证的完整号码填写,如“济字第**号”、“海字第**号”等。

(3)警官证。

一是旧的警官证,此类证件因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之间数字编号部分存在重复,应根据警官证的完整号码填写,如“交通字第**号”等。

二是新的警官证,证件号码对应唯一有效的警官号码,直接完整填写即可。

(五)客户法人注册地及行政区划代码。

1.客户法人注册地应按照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填报,至少要写明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

如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地址格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需按该要求补充完整,不能出现注册地含义不清的现象,如仅填写“**路**号”。

2.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与法人注册地相对应。

3.行政区划代码应清晰明确,不能直接采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210000”、“110000”等。

4.对于法人注册地为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等并未有国标GB/T2260编码的区域,统一使用所属市(地、区、州、盟)辖区编码“****01”,如“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370101”。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采用了市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但法人注册地仍需按企业实际注册地填报,而不能填写成“山东省济南市市辖区”。

(六)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

1.允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按“0”填报的情况,仅限于大额授信客户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纯低风险业务客户等三种类型。

2.集团客户的填报。

无论是对集团本部授信还是对整个集团授信,只要报送的客户名称为集团本部名称,均按集团客户合并报表填报。

3.凡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分公司资产、负债数据按分公司口径填报,不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分公司按总公司口径填报。

(七)上市公司类型。

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中的上市公司类型仅限于公司自身及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作为大额授信客户时填报。

各行尤其要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正确填报:1.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母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母公司不应填写上市类型。

2.母公司为上市公司,若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子公司不应填写上市类型。

3.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分公司应按母公司的上市类型填写。

(八)集团授信及银团贷款。

1.如果集团授信为整体授信,不能明确分割为各成员企业授信,则按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填报。

对于可以明确分割为成员企业授信的情况,银行既可合并填报,也可分割填报;如分割后多数成员企业不够报数起点,鼓励按集团合并口径填报。

2.跨法人行的银团贷款由各成员行分别填报自身贷款部分。

同一法人银行内部银团由牵头行统一填报,贷款明细中的发放行代码按出资行填报。

(九)前五大股东。

1.企业法人客户股东应与大客户具有真实的股权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关系并不等同于股权关系。

2.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应按最新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排名顺序确定股东顺序。

3.境内法人股东证件代码类型应按“J”填报,证件代码填报组织机构代码。

境外法人股东由于无组织机构代码,应按无证件填报,证件类型为“K”。

4.政府机关(如交通厅、局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等机构无股东和关联企业。

5.机关类型的事业单位无股东和关联企业。

对于医院、学校、土地储备中心、研究机构等类型,很多属于事业单位,根据其特殊性,为准确反映关联关系,仅在股东项目内填报其上级直接主管单位。

一般情况下,直接主管单位应只有一个。

此类客户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按实际情况填报股东和关联企业。

6.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真实反映关联关系,仅填报其上级公司为第一大股东。

7.子公司股东按实际股权关系填写。

8.上市公司股东为基金等的,按基金管理公司等填报。

填报方法为直接将前五大股东中出现的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组合按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合并后按原股东顺序填报。

第六大股东(含)之后的不递补。

9.股东名称应规范、准确,不能出现不规范或含义不清的股东名称。

如,法人股东名称不能为“法人股、普通股、集体股、流通股、公众股、职工持股会、国有独资、县级政府、市级政府、省级政府、境外股东”等;不能为阿拉伯数字;不能为“国家、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财政厅、财政局、个人、职工持股会、工会、教育局、发改委、经贸委、无”等。

个人股东名称中,不能出现“**等自然人、**等、**等*个自然人”之类不规范姓名,不能为“自然人、职工股、内部职工股”等。

上述不规范或含义不清的名称,只为例证,并非穷举,各行或银监局在填报或审核中应注意其他的类似情况。

(十)前五大关联企业。

1.关联企业的辨识。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关联关系定义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符合关联企业认定标准,国有企业不因为同属国有而成为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正常的供销关系不能作为确定关联企业的依据,学校、医院等不应由于同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划分为关联企业等。

2.政府机关没有关联企业,机关型事业单位没有关联企业。

3.企业前五大股东不应在关联企业中重复填报。

4.某些银行对某地区的部分企业视同集团客户进行管理,实行一揽子授信,这些企业除非存在真正的关联关系,否则不能由于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而互相确定为关联企业。

5.填报分公司的主要关联企业时,不能填报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分公司为主要关联企业。

(十一)贷款明细信息。

贷款明细(包括贴现、垫款等)均应逐笔填报。

1.贷款流水号:各行自行采用借据号码或业务流水号码,但应保证口径的连续性;一笔贷款,原则上从发放到收回只能对应一个流水号码。

2.担保人:若担保人唯一,则只填一组;若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按照承担还款责任的顺序依次填写两组,若无顺序则按照担保比例最大或担保关系最为密切的原则填报前两组;担保并不仅限于第三方的信用保证,第三方财产抵押、质押均应统计在内。

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不填报。

3.贷款投向代码:填报该笔贷款实际投向的行业代码,某些贷款业务可能无法确定实际投向,如贴现、流动资金贷款、表外形成的垫
款等,此类情况可按照客户所属行业填写。

各行自编行业代码,应统一转换为国标代码填报。

4.是否国家限制行业:根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判断,包括限制类、淘汰类。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按照“宏观调控行业”填报“限制行业”。

二、零售贷款违约报表
(一)违约法人、违约个人报表均按贷款违约情况逐笔填报。

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填报的是小企业法人违约客户,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执行。

具体是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

个体经营户违约应纳入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统计。

(二)违约法人、违约个人信息均按照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上口径填报。

本金或利息均违约的,“违约天数”按违约较长者填报。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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